-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日期] 2024-09-10
- [成文日期] 2024-09-10
- [发文字号] 京卫基层 〔2024〕 11号
- [废止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4-09-20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政策解读:《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
政策解读:《北京市卫生健康...
各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制度,更好地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在进一步落实好《关于印发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3 号)有关措施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健全工作措施,做好门诊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长期处方适用范围
(一)制定首批长期处方慢性病病种及指导用药目录。为推进长期处方开具,根据国家《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21〕17号)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长处方相关政策梳理和慢性病病种历史处方数据分析,综合确定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症、骨关节疾病、精神类疾病等8类慢性病,纳入首批市级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同时确定指导用药目录,制定用药指南,优先将国家基本药物、集采药物纳入长期处方用药目录,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各医疗机构参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执行。
(二)扩展长期处方适用范围。各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接诊病种分布情况和诊疗能力,在保证合理用药和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开具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及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长期处方。以下负面清单内的药品不得开具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国家重点监控药品,需血药浓度监测类药品,静脉使用药品,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胰岛素除外)。原则上,中成药、中草药不纳入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二、做好长期处方药品供应保障
(三)加强医联体内长期处方用药指导。综合医联体核心医院应根据长期处方慢性病用药指南和药品目录,每年至少牵头开展一次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用药培训,提供必要的用药指导服务;医联体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目录内相关药品,并全面推广处方延续服务。
(四)促进医联体内长期处方药品衔接。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慢性病长期处方用药品规实施情况统一纳入医联体、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绩效考核。各医疗机构结合本机构长期处方药品开具情况,适当加强长期处方常用药品的配备,保障患者长期处方用药。
(五)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缺药登记落实。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通过缺药登记系统开展缺药登记服务,未在本机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但属临床急需的(含长期处方药)可以报备先行采购,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确保配药时长在7个工作日以内,实现长期处方药品持续稳定供应。
三、做实长期处方开具规范管理
(六)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各医疗机构要履行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机构内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充分满足适用患者用药需求。对于符合开具长期处方条件的慢性病患者,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对于符合转诊标准的长期处方患者,根据病情进行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之间上下转诊,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时推进分级诊疗。
(七)明确长期处方开具规范。医疗机构要结合长期处方开具的原则性指南和药品目录,由接诊医师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判断长期处方开药时长。医师应当对长期处方进行评估,做好患者用药指导,在患者病历中记录用药频次和药量。医疗机构要开展用药安全教育与用药安全监测,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八)完善长期处方政策环境。明确长期处方执行政策(详见附件),及时规范清理废止相关文件。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内部评价指标体系、激励奖励机制,推进长期处方工作落实。《关于落实分级诊疗要求做好长处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卫医﹝2017﹞104号)、《关于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长处方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2017﹞3 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慢阻肺长处方工作方案》(京卫基层﹝2019﹞5号)同时废止。
(九)优化长期处方开具医保措施。对于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要求药量开具的处方,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开具长期处方时,提前开药天数由5天放宽至7天,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的连续性,解决患多种慢性病患者使用药品包装规格不一致而需要提前就医的问题。在开出的药品还有7天以上的药量时,患者再次到医院开具同一个药品的,对累计超量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做优长期处方精细化支撑服务
(十)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改造。指导医疗机构结合慢性病病种和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解除慢性病药品开药时长限制。引导已开展线上诊疗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序接入互联网医院服务平台,试点推进医保移动支付,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配送上门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及性。增加信息系统统计与分析功能,进一步延长医保医嘱信息共享时间,加强机构间诊疗信息共享,更好地满足临床实际需要。
(十一)提供精细化慢性病管理服务。各区要积极落实《北京市改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举措》,可通过小程序、APP等对签约人群主动提供健康咨询、随访评估、健康信息推送等服务,做好随访评估,鼓励使用智能设备辅助开展患者健康监测。
五、做细长期处方评价激励措施
(十二)优化适合长处方开具的门诊评价指标体系。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医疗收入增幅、门诊次均费用增幅、门诊药品次均费用增幅等考核。在二、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医疗机构内部对相关科室、医师的考核评估中,统计分析药占比、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等指标时,剔除长期处方相关数据或进行单独管理。改变基层诊疗人次占比统计评价方法。统计分析基层诊疗人次占比指标时,对因开具长期处方导致的诊疗人次降低,根据长期处方数据进行诊疗人次核算校正。
(十三)建立适宜长处方政策的激励引导机制。将长期处方工作纳入对各区卫生健康考核指标体系中,推动医疗机构完善院内落实长期处方政策的配套激励机制,积极开展有关长期处方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医师兼顾医疗质量安全和患者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执行长期处方制度。
(十四)完善医保评价补偿政策。将长期处方考核评分纳入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BJ-GBI)质量评价指标,并与年终清算关联,对医疗机构(含互联网诊疗)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落实长期处方政策导致的医事服务费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六、做强长期处方正面宣传引导
(十五)加强长期处方政策宣传培训。各区和各医疗机构按照市级印发的有关长期处方制度性文件和操作规程文件汇编(见附件),逐级组织开展培训,做到培训全覆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明晰政策,并根据文件精神落实长期处方有关要求。
(十六)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督导落实。发挥长期处方相关补偿政策、考核指标的正向激励作用,促进各项措施同向发力。加强调研和数据监测,加大对政策和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医疗机构在落实长期处方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市级将对各区和医疗机构长期处方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长期处方相关政策文件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