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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2. [发文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3. [实施日期] 2014-01-01
  4. [成文日期] 2013-12-25
  5. [发文字号] -- 〔--〕 --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13-12-25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策解读: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解读:北京市食品安全标...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的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推荐、资格确任、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由食品安全、营养、农业、食品工程、食品检验、标准、法律等相关学科专业人员组成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评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仅限于担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的专家);

    (二)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专题研究;

    (三)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建议;

    (四)对本市食品安全标准工作提供咨询;

    (五)对企业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的咨询、起草、修订、论证、审查等服务;

    (六)承担市卫生局委托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二)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本专业的政策及标准规范,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愿意从事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

    (三)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领域)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省级以上相关食品标准化委员会委员。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技术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技术机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食品安全监管单位、行业协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单位同意,由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卫生局推荐成为专家候选人。

    离退休人员可由两名专家库中的专家推荐成为专家候选人。

    市卫生局组织有关方面对专家候选人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成为专家并在我局官方网站(www.bjhb.gov.cn)对外公布(含专家工作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等简要信息),按专业技术特长进行分类。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独立、公正、客观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项目;

    (四)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提供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二)接受市卫生局委托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食品安全标准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市卫生局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符合条件的新申报候选人进行增补,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专家及时取消其资格并在我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取消专家资格前应向专家说明理由,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条  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专家库中自行选择聘请专家,专家可以应邀参与企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修订、审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

    专家库中直接从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人员,不得参加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修订和审查,不得参加其他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专家应不断学习、研究、跟踪国内外食品安全标准进展情况,熟悉各类相关标准,掌握新发布的与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按时参加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取消担任专家的资格:

    (一)违反职业道德,不能公正客观履行职责的;

    (二)签署的专业意见明显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要求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对外透露企业秘密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长期不参加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活动的。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的专家还应符合审评委员会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专家由市卫生局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 1月1 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专家登记表.docx

    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