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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2. [发文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3. [实施日期] 2025-09-26
  4. [成文日期] 2025-09-24
  5. [发文字号] 京卫家庭 〔2025〕 14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5-09-24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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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视频解读:北京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

    现将《北京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4日

    北京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育儿补贴的申领、发放、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以及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市育儿补贴制度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育儿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3周岁以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的婴幼儿,予以发放补贴。

    第五条  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申领。

    第六条  申领人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线上申请。申领人需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

    (二)现场申请。申领人除提供线上申请所需材料的原件外,还应配合工作人员对申领人居民身份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第七条  申领人应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申领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审核以申领人提交申请时的状态为准;发生修改的,以最后一次修改后提交时的状态为准。

    第八条  补贴依申请发放,申领人按年度申请。

    申领人应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符合续领条件的,应遵照前一款规定提出续领申请。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申请资格,补贴不予补发。

    第九条  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对于户籍迁入本市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自落户之日起可申请本市育儿补贴,直至满3周岁止。若迁入当年已领取迁出地育儿补贴的,不得在本市重复申领。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尚未领取当年育儿补贴的,可申领死亡当年的育儿补贴。申领人原则上应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婴幼儿出生当年即死亡的可延至次年申请。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审核作用,申领人上传的材料作为备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收到申领人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审核确认。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贴发放对象名单。

    区卫生健康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对大数据审核存在不一致的,要进行重点核查。

    第十三条  申领资格初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章  补贴发放

    第十四条  育儿补贴按年计算,每年一次性发放。

    对于202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第十五条  对于户籍从本市迁出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不再发放本市育儿补贴。若户籍迁出日前已通过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的,予以发放当年育儿补贴。

    第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育儿补贴,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形成前三个月通过审核确认的婴幼儿名单,于当月内发放育儿补贴,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育儿补贴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

    第十八条  代理发放机构原则上为区卫生健康部门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具体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确认。

    第十九条  区卫生健康部门将育儿补贴发放名单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按要求将育儿补贴资金及时划转到申领账户。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配备软硬件,建设应用环境,落实各级部署,做好系统运维和安全防护等工作,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结合“高效办成一件事”,充分利用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多方面信息,进行信息共享比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精准性。

    第二十二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各级系统用户应当落实信息安全责任,严格使用权限,不得越权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组织数据质量评估,开展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做好育儿补贴申领发放信息备份,区、乡级做好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

    (二)资格审核确认程序是否规范;

    (三)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育儿补贴是否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五)补助资金执行是否合规。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发放对象个案信息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申诉、举报,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机制。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一)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和育儿补贴及时发放到位情况;

    (二)补助资金预算使用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情况;

    (三)补助资金结余结转情况;

    (四)补助资金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五)代理发放机构资质等情况;

    (六)代理发放机构执行委托协议、个人账户管理、内控制度落实和风险防控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育儿补贴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实施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补助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  对骗取、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市执行统一的育儿补贴政策和标准,各区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形式的育儿补贴政策或提标。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