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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2. [发文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3. [实施日期] 2006-03-01
  4. [成文日期] 2006-02-21
  5. [发文字号] 京卫物价字 〔2006〕 3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6-02-21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 各区(县)卫生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市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血站(包括市血液中心、血站及中心血库,下同)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执行全国统一价,每200毫升220元。

    三、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和机采血小板等四个项目的血站供应价格,按两部委指导价规定如下:

    (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

    (二)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三)手工分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元。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五、本市其他血液项目及血站供应价格:

    图片.png

    六、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储血费每单位10元。配血费(包括血型与配血费)执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七、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各级血站必须加强管理,确保血液质量;各临床用血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公示临床用血的有关价格。

    八、新增血液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本文件规定的洗涤红细胞、冷沉淀、浓缩红细胞、浓缩白细胞、辐照血加收等五个血液项目的血站供应价格试行一年。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