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2. [发文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06-02-23
  5. [发文字号] 京卫监字 〔2006〕 37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6-02-23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加强学生营养餐送餐企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通知

  • 各区县卫生局、教委,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2005年我市发生了两起由学生营养餐送餐企业造成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卫生监督抽检也发现部分学生营养餐送餐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存在食物中毒的隐患,给学生营养餐的供餐卫生再次敲响了警钟。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送餐的管理,消除学生营养餐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存在的食物中毒隐患,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学生营养餐送餐企业要严格执行HACCP管理体系的要求

    (一)各学生营养餐送餐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HACCP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和科学性,主动对照体系要求开展全面自查,严格执行HACCP管理体系的要求,真实做好各项监控记录,确保各个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的落实。同时,各学生营养餐送餐企业还应抓紧在2006年底前通过HACCP体系认证,切实提高卫生管理水平。

    (二)严格学生营养餐留样管理。要认真执行企业生产现场和学校就餐现场双重留样制度。留样样品一律要求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且每一品种留样样品应不少于250克。

    (三)在保证卫生的前提下,坚持按学生集体用餐营养要求做好营养搭配。

    二、接受送餐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供餐的管理

    (一)接受送餐的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在选择营养餐供餐单位时,应认真查验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证书,并留存卫生许可证和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单位证书复印件,以备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冒用他人许可证件或未经许可非法供餐的行为。对没有取得学生营养餐卫生许可的供餐单位,任何学校不得接受供餐。

    (三)要做好就餐管理和留样工作。学校发生可疑食物中毒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提供留样样品供卫生部门检测,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营养餐送餐企业的日常监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营养餐送餐企业的日常监督,对存在卫生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实行动态跟踪监督;对存在食物中毒隐患的企业要采取控制措施,待改进措施落实,并经卫生学评价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 2006年市卫生局还将组织对全部学生营养餐送餐企业进行HACCP保障体系进行抽查复核,对管理松懈,关键控制点失控的要取消A级单位资质。

    (三)2006年我市将对各学生营养餐送餐企业的卫生和营养状况进行综合监测(具体抽检安排另行布置)。如发现抽检不合格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责令改正或采取临时行政控制措施,停止其供餐资格。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组织就餐工作的监督指导

    (一)加强对学校选择营养餐供餐单位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学校认真组织好学生在校就餐,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配备合格的消毒餐巾纸、洗手池等清洗消毒条件。

    (二)要认真处理群众投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学校采取措施改正,保证学生营养餐的质量。

    (三)学校发生可疑食物中毒时,区县教委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教委报告,指导学校做好出现身体不适症状学生的治疗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在被行政控制的送餐公司停止供餐期间,要积极协调解决所涉及学校的学生供餐问题。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和工作协作机制,及时沟通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信息,并落实工作责任,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工作,促进学生集体供餐单位规范生产,预防和减少学校食物中毒、保证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