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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2. [发文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06-03-01
  5. [发文字号] 京卫监字 〔2006〕 43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6-03-01
  8.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区(县)卫生局、科委、公安分局、纪委、监察局、人口计生委、药监分局、城管监察大队、工商分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等文件精神和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为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进一步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切实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和群众就医安全,现将《2006年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监察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2006年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要点

    2005年,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大力协作下,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工作需要,从2006年起,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加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以有效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发〔2005〕15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06〕30号)、北京市卫生局等八委办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京卫办发〔2005〕61号)及实施计划,结合2006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会议精神,在卫生执法监督部门建立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制定以下北京市2006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要点:

    一、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一)组织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专项行动(即2005年打击非法行医4号行动)。重点打击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无证行医“黑诊所”,查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组织开展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1号行动)。继续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86号)文件要求,公安、卫生、工商、中医等部门应当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每季度开展集中性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号贩子”、“医托”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安部门查处的“医托”违法违规信息,对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及个人加大监督检查频度和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涉嫌雇佣“医托”等违法行为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进行依法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移送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雇佣“医托”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将其违法信息及时通报给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发挥政府各执法部门的优势,由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不法行为。

    (三)联合开展对涉医活动科研机构的监督检查(2号行动)。继续落实科技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5〕405号)要求,规范涉医科研机构审批、执业活动。

    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研讨,明确卫生、科技、民政、工商、中医等部门在涉医科研机构审批中的职责。各成员单位定期交流许可信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配套工作流程。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北京市涉医科研机构的监督检查标准,根据“联合执法、各执其法” 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未经许可开展涉医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配合药监部门开展“过期药返流回京进入黑诊所”的专项执法行动(3号行动)。按照药监部门牵头制定的专项行动方案,卫生、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查处非法医药广告和随处张贴散发的小广告,取缔黑诊所并收缴违法药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五)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4号行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积极引导其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广告发布内容。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精神,由工商部门牵头,卫生、中医药、公安、监察、城管等部门配合,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广告中利用患者或者专家和医生的名义做证明的行为;广告中夸大疗效,宣传保证治愈,尤其是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的行为,以及利用健康专题节(栏)目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二、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机制

    (一)逐步建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诚信记录。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要整合现有医疗机构及人员在申请、注册、登记、审批、变更、注销等方面的信息资源,建立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务人员档案,及时记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信息,适时进行社会公示。探索建立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信息共享的渠道。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落实责任追究制。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2005年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及其由国家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损失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媒体宣传及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发布就医提示,告诫市民谨防上当受骗;把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公布于众;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