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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2. [发文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06-04-18
  5. [发文字号] 京卫物价字 〔2006〕 8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06-04-18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杜绝医疗行业医疗服务乱收费的通知

  •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单位:

    近年来,医疗机构不断加大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力度,推行了医药价格公示制、费用清单制、查询制以及运用计算机价格管理系统等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在价格管理上仍存在制度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清等问题,造成乱收费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切实杜绝乱收费问题,对首都卫生行业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认识治理医疗服务乱收费问题的重要性

    医疗服务行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治理医疗服务乱收费是净化医疗服务环境、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治理和预防医疗服务乱收费的体系;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要旗帜鲜明地在医疗服务行业倡导“诚信、守法、对人民负责”的行业规则。卫生工作者要责无旁贷地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要自觉地杜绝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

    二、强化制度建设,通过科学管理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价格管理责任制度,确保依法收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科室主任对本科室价格管理工作负总责。医疗机构要设立医药价格管理部门及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岗位,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制度落实及考核、培训。

    (二)建立健全内部价格行为监督机制。医疗机构的医药价格管理部门、行风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收费科室进行监督检查。查出的违法收入要及时、如数退还患者,并向患者致歉。同时要建立奖惩制度,把价格管理作为考核科室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完善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依据等)、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

    (四)增加医疗费用透明度,完善费用清单制度和费用复核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患者住院费用清单查询和复核制度。要逐项记录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医疗费用(费用清单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及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在患者入院时,院方要告知患者每日医疗费用查询方式,各科室护士站负责满足患者查询要求。患者索要每日费用清单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对于不能自理且无家属陪住的患者,医院应主动提供每日费用清单。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要对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每一笔费用进行复核,并由复核人员签字确认。住院费用核实无误后,给患者办理费用结帐手续,同时向患者提供总费用清单。

    对门(急)诊患者要提供医药每一笔费用清单,包括收费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五)建立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制度。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通过经常性地自律性检查,实现无违法收费的记录。

    (六)完善投诉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有义务接受患者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医疗费用问题的查询,并如实向患者提供价格或费用信息。在医院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公布医院价格监督电话,设立举报箱、意见簿。要认真对待患者的投诉,详细记载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当事人。

    要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进行监督,并形成制度。

    三、禁止以下违法收费行为

    向患者收取的医疗服务费用,要符合病历中记载的医嘱及与之相对应的收费政策,以下情形不得收费:

    (一)病历中未记载的医疗服务(医嘱、检查、检验凭证等),不得收费;

    (二)价格政策未允许收费的医疗服务,不得收费;

    (三)禁止分解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禁止同一时点相同检查、治疗、监测功能医疗服务项目的累加收费;

    (四)禁止违反价格政策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出现的乱收费现象负总责,凡被举报查实的乱收费行为将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并取消申请行业精神文明单位资格,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媒体曝光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处理。

    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杜绝医疗行业医疗乱收费方面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一方面,强化政策培训,完善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5月开始,要逐步安排政策培训、医疗机构自查、医疗行业互查,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建立治理乱收费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发挥外部机构的监督作用,委托协会、学会等机构或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医疗行业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研究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从源头控制医疗服务收费,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