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 [实施日期] 2006-06-29
- [成文日期] 2006-06-29
- [发文字号] 京卫科教 〔2006〕 32号
- [废止日期] ----------
- [发布日期] 2006-06-29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北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两项技术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医疗机构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利,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的各项规定,结合北京市情况,编制了《北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规范、北京市人类精子库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该《规范》印发你单位,请已经批准开展和拟申请开展两项技术的单位,认真学习并参考《规范》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本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规范管理。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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