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2. [发文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2-07-01
  4. [成文日期] 2022-10-28
  5. [发文字号] 京卫家庭 〔2022〕 19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2-10-28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2-10-28
  • 来源: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字变小 恢复文字大小 文字变大

  • 各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批准,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自2022年7月1日起,将符合政策条件的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每人每月590元、7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900元。

    二、资金渠道

    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京卫家庭字〔2014〕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掌握政策尺度,严格落实制度,加强资格审查,在方便群众的同时,加强内控管理,责任到人。防止发生虚报冒领问题,按规定时限应发尽发。

    (二)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特别扶助金专款专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