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 [发文单位]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 [实施日期] 2025-12-25
- [成文日期] 2025-12-25
- [发文字号] 京卫老龄 〔2025〕 3号
- [废止日期] ----------
- [发布日期] 2025-12-26
- [有效性] 现行有效
一图读懂:关于开展医养结合促进行动推动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一图读懂:关于开展医养结合...
各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医保局、疾控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工作部:
为推动北京市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开展医养结合促进行动推动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25日
关于开展医养结合促进行动推动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医养结合促进行动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5〕29号)、《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办老龄发〔2024〕40号)等文件要求,为推动北京市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服务体系
(一)健全服务网络。发挥市、区两级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指导中心作用,依托现有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资源,持续完善“1+17+N”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合理布局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机构,推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设施同址或毗邻建设。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和家庭医生工作站(室)。(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服务供给。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辖区人口老龄化程度,推动工作量不饱和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病区)。支持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新建或改扩建医养结合设施。养老机构可将内设医疗机构托管给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通过多种方式增加护理型养老床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医养联合体建设。各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整合区域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优化服务响应与资源匹配机制,促进养老机构床位、家庭养老床位、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床位、安宁疗护床位等“多床联动”,服务有效衔接。支持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管理,到2027年底,医养联合体有效运行,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医养结合机构原则上均要纳入紧密型医联体。(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医养协议合作。各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按照《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要求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参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规范签订并按约定履行合作协议,鼓励有偿签约、多层次签约。巩固“握手”对接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有意愿对接的养老机构要做到“应签尽签”,按职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备条件的,每年为入住养老机构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集中上门健康管理服务。到2027年底,实现有意愿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的养老机构签约全覆盖。(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服务质效
(五)协同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积极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和上门服务,协同做好签约老年人健康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层分类优化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预约转诊等便捷服务。市、区民政部门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纳入养老服务体系日常工作监测评价。到2027年底,失能、高龄、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不低于80%。(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保障。各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失能老年人健康服务行动,开展健康评估、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并给予补助。开展应对老年期痴呆北京行动,鼓励养老机构设立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单元)。规范发展家庭养老床位,为失智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的居家照护服务。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设立记忆门诊或“守护记忆”社区认知训练活动站,开展认知功能筛查和干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居家和社区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将服务延伸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医生签约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完善家庭病床服务相关政策,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防控。(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广多学科连续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整合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药学等资源,组建多学科服务团队,为老年人提供整合型一站式服务。严格落实医疗护理质量核心制度,确保老年人Ⅱ度及以上压疮新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鼓励医养结合机构配备营养指导员,为老年人提供膳食指导和咨询,指导营养配餐,对低体重、高龄等老年人开展营养干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互联网+医养结合”。发挥北京老年医院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平台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服务范围。支持医养结合机构与具备互联网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合作,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远程诊疗、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指导等服务。鼓励通过互联网医院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探索人工智能在健康管理、监测、照护等方面应用。(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倡导主动健康
(十)开展健康教育和照护技能培训。医养结合机构对入住老年人及家属每月至少开展1次健康教育或技能培训。依托北京养老服务网开展线上家庭照护者培训。充分发挥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大学等作用,开设“医养结合课堂”,结合敬老月、世界阿尔茨海默病月、老年健康宣传周等活动,对老年人及照护者开展健康教育和技能培训。(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中医药医养结合服务。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开展中医养生保健、营养指导、药膳食疗等活动,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功法,培养健康生活方式。推动优质中医药服务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探索中医药智慧医养新模式。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以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中医药服务,推广应用针刺、推拿、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药适宜技术。养老机构结合实际应用中医适宜技术,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养生保健等服务。(市中医药局)
(十二)加强心理关爱。组织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将心理健康作为老年健康科普宣传的重要内容,增进社会对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关注。医养结合机构每年至少开展2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支持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服务,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质量管理
(十三)强化质量控制。各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纳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评价。医养结合机构要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各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医养结合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日常管理。医养结合机构要落实入住评估制度,在老年人入住时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健康状况、服务需求、风险等级和能力综合评估,制定针对性服务方案。规范自带药品管理,建立老年人自带药品管理制度,加强本机构开具药品与老年人自带药品的用药衔接,强化用药指导和用药监测,及时处置不良突发事件。(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质量共治。未在业务(经营)范围增加“养老服务”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内设医疗机构备案的养老机构,不得使用“医养结合”等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公众的名称。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如确有需要探索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转换的,应向执业登记机关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并做好床位调整后关联事项的变更,同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保障支撑
(十六)壮大服务力量。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相关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在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方面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医疗、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开展健康北京银龄行动,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提供健康管理及志愿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拓展培养培训。拓宽人才培养培训路径,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到市、区老年健康和医养结合服务指导中心或所在医联体进修,加强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到2027年底,完成辖区内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全覆盖。(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到2027年底,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均纳入医保定点。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上门提供医疗服务等收费政策。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策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推动老年人相关评估标准衔接。(市医保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信息化支撑。充分利用现有服务平台,推进医疗、养老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医养结合机构要推动院内老年人医疗与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共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服务安全
(二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规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和日常督促检查。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建立隐患台账并及时整改。强化日常巡查、值班值守和培训演练,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各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纳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每年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依据职责抽查一定数量的相应机构,履行行业管理责任。依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开展部门联合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整改到位,不能第一时间整改到位的制定整改方案、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通报相关监管责任部门,跟踪整改进展。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做好传染病防控。各区卫生健康、民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医养结合机构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制定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健全传染病防控和院感管理机制,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每年至少开展1次传染病防控应急演练。医养结合机构按要求对入住老年人、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疑似传染病疫情,及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应急措施。(市疾控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相关部门要将医养结合工作作为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完善信息统计和需求反馈机制,加强动态跟踪监测,及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确保工作措施落地见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