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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 发布日期: 2026-01-05
  • 来源: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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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北京市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文件:《北京市营利性美...

    一、《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几年,医疗美容领域主要以预付式消费模式开展经营活动,该消费模式,对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繁荣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部分商家将其作为扩张经营的筹资手段,具有预付式消费履约风险;有的商家因服务质量下降,甚至闭店破产等,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为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管理办法》的依据及目标是什么?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医疗美容行业预付式消费管理实际,市卫生健康委研究起草了《北京市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经营者预收资金监管。

    三、《管理办法》的创新特点是什么?

    一是既要防控本市医疗美容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风险,又要兼顾行业的发展。二是遵循市场规律,“不搞一刀切”。对于医疗美容领域涉众金额不大的预收资金,不强制进行资金备案。三是引导医疗美容行业的诚信经营、注重服务质量,建立预收资金存管比例机制。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对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预收资金需进行存管的市场主体做了界定。二是确定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发卡单位资金备案要求。三是引导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的诚信经营、良性发展,鼓励即期交易,明确资金存管模式、拨付规则、拨付确认等。四是明确退费及纠纷处理流程。五是明确各方责任、未尽事宜及实施时间等。

    五、《管理办法》的关键词是什么?

    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备案、资金存管。

    六、《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单用途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七、《管理办法》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交易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消费者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契约、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

    (五)风险提示;

    (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

    (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证。

    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八、备案及资金存管的流程是什么?

    备案:经营者应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的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网址:http://scjgj.beijing.gov.cn/);

    资金存管:1.经营者应选择本市一家辖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

    2.在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

    九、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需进行备案?

    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预收消费者资金金额一次性超过10000元,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通过“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十、备案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备案材料包括:

    (一)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疗机构营业执照,执业场地地址,活动场地自有或者租赁、租期,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以自有场地所举办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三)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信息(账号、开户行、存管比例等);

    (四)预付式消费交易合同文本。

    十一、消费者可通过服务系统查询什么信息?

    消费者可通过服务系统查询已备案经营者的部分备案信息,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活动场地地址,活动场地自有或者租赁、租期,联系人,联系方式;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信息、预付式消费交易合同文本。

    十二、经营者需公示哪些信息?

    经营者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投诉电话、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相关信息等应在其服务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预付交易前向消费者明示。

    十三、对经营者发售预付卡的期限有什么要求?

    对于使用租赁场地进行服务的,一次性缴费时间跨度不超过场地剩余的租赁期限。

    十四、存管资金如何拨付?

    存管银行根据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提交的医疗服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资金支取需求,经消费者确认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消费者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为消费者无异议、确认同意支取,存管银行应按进度执行拨付。消费者不同意支取的,存管银行不得拨付资金。双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约定处理争议问题,存管银行按照争议处理结果拨付资金。

    十五、相关部门在预收费管理中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研究起草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各区开展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相关工作。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督导各经营者按照要求纳入资金监管,指导经营者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加强对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经营者预付式消费监管工作台账等。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和风险情况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享。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消费者协会:应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条例》,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披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高消费者防范风险的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依法调解预付卡消费纠纷,对违反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