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独...
一、试点的主要依据和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扩大自主开放,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按照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商务局、市中医药局、市疾控局印发《关于印发北京市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对我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提出具体明确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部署要求,允许在我市试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是首都医疗领域对外开放的有益实践和探索,是落实首都“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丰富我市医疗资源多元供给,有利于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有利于为我市医疗机构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二、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首都“四个中心”定位和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有关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在本市开展外商独资医院开放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提升北京的城市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本市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为人民群众和外籍人士等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
三、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立条件
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同时还应当符合《北京市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试点条件。
四、外商独资医院的试点区域
根据《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规定,明确除首都功能核心区(东城、西城区)外的本市所有区域均可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五、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管理
结合本市工作,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外商独资医院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按照设置审批“区级受理、市级审批”制度,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和审批。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3年。
六、外商独资医院的监督管理
在要求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将外商独资医院纳入本市社会办医院运行风险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对医院医疗质量、运行和安全风险等开展监测分析和预警处置。要求外商独资医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按照商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做好信息汇聚和数据联通有关工作。
七、支持和保障措施
鼓励外商独资医院引进国际化高水平医疗资源,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外商独资医院加强临床科研,应用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开展智慧医院建设;鼓励外商独资医院参加医院评审评价、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评估、科研项目申报,采取与内资医院同等的标准进行评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