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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1-06-21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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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6号),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现就做好我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评价主体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的组织与管理,组织辖区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部门共同参与托育机构一体化卫生评价工作。

    (二)评价标准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北京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评价表》),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按照《评价表》中评价标准开展卫生评价。现场评价总分达到机构需参评项目总分的80%及以上,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者,评价结果为“合格”。评价为“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可作为托育机构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的依据。

    (三)评价流程

    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事项进驻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编制事项办事指南,明确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的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并在“首都之窗”公示;指导托育机构通过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托育)》(附件2)和根据《评价表》自评打分情况。

    2.各区参照《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京卫妇幼〔2021〕4号)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开展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接收材料后,将材料移交至辖区妇幼保健院。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妇幼保健院组建评估组,完成现场评价,对符合条件者出具《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育)》(附件3),报告有效期为1年;指导评价为“不合格”的托育机构根据卫生评价中给予的评价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按流程重新申请。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作为辖区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经费保障,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卫生评价服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区政务服务部门联系,畅通卫生评价申请、结果反馈等信息衔接途径,做好信息对接。强化信息系统应用,鼓励各区通过网上申报、电子化信息传输等形式推进网上办理与全程网办,提高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效率。

    (三)提高服务质量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妇幼保健院做好卫生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咨询指导及标准解读,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引导,让办事企业、群众了解卫生评价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及群众获得感。

    附件:1.北京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试行)

              2.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托育)

              3.北京市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托育)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15日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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