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 2025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统计表 | ||||||||||||||||
| 制定机关 | 序号 | 任务名称 | 责任部门 | 制定任务依据 | 任务类型 | 检查类型 | 是否采用双随机方式 | 检查方式 | 检查单 编号 | 检查层级 | 任务日期自 | 任务日期至 | 是否涉企 | 对象范围 | 检查对象基数 | 检查比例 |
| 市卫生健康委 | 1 | 国家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执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单部门 | 专项 | 是 | 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4号 | 市级、区级 | 2025年4月1日 | 2025年11月30日 | 是 | 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 | 12168 | 1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2 | 北京市卫生健康日常监督检查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执法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4号 | 区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机构 | 12168 | 6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3 | 医疗机构数据核查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执法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优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22号 | 市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医疗卫生机构 | 12168 | 4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4 | 依法执业自查分析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执法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优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23号 | 市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医疗卫生机构 | 12168 | 2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5 | 医疗质量管理评估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执法处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我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优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24号 | 市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医疗卫生机构 | 12168 | 2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6 | 社会办医风险监测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社会办医院运行风险报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14号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社会办医院 | 475 | 10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7 | 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监测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处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21号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否 | 乡村医生 | 2210 | 2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8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缺药登记监测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需求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应使用缺药登记信息系统,对群众需求药品信息进行登记。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19号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 368 | 10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9 | 北京市血液供应指标监测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12号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否 | 血站 | 11 | 10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10 | 北京市临床用血指标监测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13号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否 | 临床用血机构 | 35 | 10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11 |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指标监测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医疗应急处 |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行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11号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否 |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 17 | 10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12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16号 | 市级 | 2025年6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实验室设立单位 | 1300 | 10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13 | 对出生缺陷防治质量控制的评估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妇幼〔2024〕3号)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15号 | 市级 | 2025年3月1日 | 2025年11月30日 | 否 |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 120 | 50.0% |
| 市卫生健康委 | 14 | 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任务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安保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单部门 | 日常 | 否 | 非现场 | 京卫生健康〔2024〕45号 | 市级 | 2025年1月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是 | 医疗卫生机构 | 10000 | 5.0% |
| 本机关对同一企业的年度入企检查频次上限: 4 次/年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