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9月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7号)和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我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修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废止,对《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以下简称《裁量细则》)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除《裁量细则》中职权编码为C2867500、C2867600、C2867700、C2867800、C2867900、C2868000、C2868100、C2868200、C2868300、C2868400、C2868500、C2868600、C2868700、C2868800的项目。
二、对《裁量细则》中职权编码为C2871000、C2871100、C2871200、C2871300、C2871400、C2871500、C2864200、C2864500、C2867400的项目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三、在《裁量细则》中增设托育机构专业C2894400职权项目;在控烟专业中C2871500职权项目下增设“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吸烟的”违法情节,增设具体内容见附件。
修改后的《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文件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