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
2025年12月30日,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明办、市妇儿工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市铁路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联合印发《北京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一是社会需求驱动。随着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生育家庭对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需求日益强烈,需通过规范化建设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体现城市文明进步。二是法律更新依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明确要求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配置母婴设施,为政策制定提供法律基础。三是原有政策升级需求。2017年北京市曾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卫指导﹝2017﹞12号),截至2020年全市母婴设施数量显著增长,全市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已配置母婴室的530余家,其他已配置母婴室的场所如工会服务站、街道社区、银行政府机构办事大厅等400余家,已配置母婴室的用人单位1958家。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到2020年底所有应设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北京市虽已完成建设目标,但需进一步规范管理标准和服务质量。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母婴设施类型、母婴设施设置场所、母婴室设置要求、母婴室标识和导向指示标识、应急设置、管理维护、督导检查等。
(一)关于基本原则
一是便民利民: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实际需求为导向,发挥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积极性,不断提高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是分类推进:以本市各级工会倡导建立的“母婴关爱室”为基础,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完善母婴设施建设。三是属地管理: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加强本地区、本行业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工作。
(二)关于部门责任
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相关部门。《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在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文明办、市妇儿工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市铁路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生协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母婴设施类型
一是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二是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三是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集(哺)乳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四)关于母婴设施设置场所
《办法》明确了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的范围,主要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铁路车站等交通枢纽;文化、体育活动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等。此外,《办法》对母婴室设置要求、标识和导向指示标识、应急设置等方面做出了细致明确的指引和规定。
(五)关于母婴设施管理维护
为了加强母婴设施日常管理,掌握母婴设施动态变动信息,《办法》明确规定母婴室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明确母婴设施负责人、管理员工作职责,负责人应定期督查母婴设施使用管理工作及有关制度落实情况,管理员做好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建立本市母婴设施信息登记制度,配套建设支持母婴设施管理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母婴设施统一规范管理。
(六)关于母婴设施督导检查
为了加强母婴设施日常监督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母婴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