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本市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升区域医疗资源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为做好相关工作,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市医保局、市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分别从组织机制、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互认规则、工作要求等方面对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在北京市范围内对181项医学检验项目、300项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在质量评价合格的基础上实现医疗机构间互认,并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11种具体情况,并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