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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解读
  • 发布日期: 2013-11-08
  • 来源: 北京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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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局关于...

    一、为什么制定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职业危害暴露人群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定和批准。我局负责对本市辖区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为此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职业体检工作规范》),对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尚未列出的特殊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致职业性皮肤病、致中毒性肝病、致中毒性肾脏病等的化学物质)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对健康检查中部分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异常复查结果明确了判定标准,并要求全市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遵照执行,使全市体检机构标准统一,工作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和制定依据

    第1节和第2节给出了《职业体检工作规范》的适用范围和制定依据。

    第3节是术语和定义,主要是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涉及的名词进行解释。

    第4节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流程和要求,本节对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程序和体检流程进行了细化,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包含的重要内容,操作性更强。

    第5节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规范,此节规范了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的内容、时限和注意事项,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格式和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规定了告知/通知书的内容,使需要复查者、疑似职业病者、有职业禁忌证者一目了然,方便用人单位了解体检结果和结论。

    第6节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管理,本节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保存年限、保存内容以及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的具体问题。

    第7节 此节增加了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质、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质、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化学物质、致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物质、致中毒性肾脏病的化学物质的职业健康检查规范,并参照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参考执行。

    第8节 此节制定了部分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异常复查结果的判定标准。在职业健康检查中,一些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异常结果具有波动性,需进行复查,根据数次检查结果做出综合判断,本节参照相关医学诊断标准,制定了检查结果复查的判定标准,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参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