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一、关于实施电子注册,推广网上办事。在《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市建立医疗机构许可电子化注册和网上办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办理医疗机构许可事项,提供网上指导服务。对于医疗机构设置和登记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电子化注册系统和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在提交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材料时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提交电子材料,在取证时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与电子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通过以上规定,实现“全程网上办,最多跑一次”。
二、实施“两证合一”,简化审批程序。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许可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上条款是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改革要求的落实,进一步简化了新办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
三、实施“市区联审”,实现窗口前移。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对于需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建立设置审批和“两证合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区级受理、市级审批”制度,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材料接收、受理和公示,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和审批。通过以上条款,将新办医疗机构的审批流程由原区级初审、市级审批2个审批流程合并为一个审批流程,并通过网上系统实现电子材料传递,在保留区级属地管理权限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了审批服务,使办事人在市区两级办事仅需在取证时“跑一次”。
四、落实“证照分离”,压缩审批时间。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对于正式受理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申请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上条款体现了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中,要求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时间压缩三分之一的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审批效率。
五、精简审批材料,实行信息查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查验,不要求申请人提交。同时明确,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与其他部门(消防、环评)的有关医疗机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以上条款体现了放管服改革中,要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材料一律取消”和“凡是通过数据共享和部门间内部查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改革要求,减轻办事负担的同时,也通过系统验证避免了虚假材料的提交。
六、优化审批条件,规范制度要求。在《管理办法》中,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一是明确为护理站、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核定“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时,可以以符合护理站基本标准的护士作为核定诊疗科目的人员依据;二是明确了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开展检验、影像等委托服务的诊疗科目登记要求和条件;三是明确了“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类别”情形的办理材料、程序、申请机关等方面的要求,填补了该类事项办理时缺乏文件依据的制度空白,使办理程序更加规范。
七、加强告知服务,强化主体责任。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对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在执业登记前提供准入政策咨询。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应告知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消防、环保、放射诊疗、大型设备配置等有关手续。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至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保障依法执业。
八、规范退出机制,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梳理明确了不按规定办理校验等各类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并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未主动办理注销的,登记机关应在发现其符合注销情形后通知其在2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对于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注销的,登记机关可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规定,医疗机构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对医疗机构有关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