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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2022-11-01
  • 来源: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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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出台,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2021年11月26日,本市修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扶助金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的要求。2022年7月15日,财政局复函我委,原则同意我委提出的调整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标准,并针对具体调整幅度,参照国家以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累计增幅为调整依据,建议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对外公布的本市2017~2020年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累计增幅25%进行调整,同时参照国家调标启动时限,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2022年10月28日,我委联合市财政局共同印发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标准和调标生效时间;第二部分明确资金渠道;第三部分对各区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工作要求。

    文件制定围绕贯彻《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一)明确特别扶助金标准

    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分别提高150元和180元,本次我市调整的特扶金标准为独生子女伤残标准740元(原标准为590元),独生子女死亡标准900元(原标准为720元)。

    (二)明确资金渠道

    资金负担渠道拟按照市财政有关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负担比例为85%、15%。

    (三)明确资金监管责任

    要求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资格审查,在方便群众的同时,加强内控管理,责任到人,按规定时限应发尽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