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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第三批全国安宁疗护 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8-02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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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全域纳入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为加快推进北京市安宁疗护服务发展,做好国家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全市16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纳入试点。

    二、试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根据《北京市加快推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安宁疗护服务均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兼顾,以社区和居家为基础、机构为补充,综合、连续、机构和居家相衔接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到2025年,安宁疗护服务相关制度体系基本完善;安宁疗护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更加壮大、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每区至少设立1所安宁疗护中心,床位不少于50张,为有住院治疗需求的安宁疗护患者提供整合安宁疗护服务;全市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床位不少于1800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普遍提供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老年人安宁疗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各区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安宁疗护(临终关怀,下同)科(病区)或床位。

    (二)扩大安宁疗护服务供给

    1.引导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设置安宁疗护科。支持在肿瘤科、疼痛科、老年医学科等相关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有条件的设立安宁疗护床位。

    2.支持部分二级及以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建设安宁疗护中心。发展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能力,并纳入社区老年健康服务规范化管理重要内容,加强督导和管理。

    3.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安宁疗护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根据服务需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三)有序开展服务

    1.二、三级医院承担突发急性病变或身体、心理症状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安宁疗护患者的安宁疗护服务,并承担安宁疗护技术支持、专业人才培训、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等方面的任务。

    2.安宁疗护中心主要为需住院治疗的安宁疗护患者提供综合、全程的整合安宁疗护服务。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为诊断明确、症状轻且稳定的安宁疗护患者,通过设立家庭病床、巡诊等多种方式,提供包括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适宜居家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

    4.遴选一批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安宁疗护示范基地和社区安宁疗护服务示范中心,承担安宁疗护服务示范引领、质量控制、宣传教育、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培训、学科建设等任务。

    (四)创新安宁疗护服务模式

    1.逐步建立以临终患者和家属为中心,医生、护士、康复师、医务社工、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等多学科安宁疗护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社会支持、心理支持、死亡教育和人文关怀等服务。

    2.发挥中医药在安宁疗护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总结推广中医药安宁疗护技术和方法,探索形成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

    3.探索“互联网+安宁疗护”服务新业态,通过开展网上预约、在线随诊、健康咨询及智慧医疗设备等提高安宁疗护服务的便捷性,适应老年人个性化安宁疗护服务需求。逐渐形成医疗机构、社区和居家、医养结合、互联网+安宁疗护等多种安宁疗护模式。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发挥北京专家资源优势。建立安宁疗护专家库,发挥专家的参谋、指导、宣传作用,加强各医疗机构和专家团队间的交流和合作。

    2.加强包括医学(含中医)、护理、药学、心理、营养、社会工作等多学科安宁疗护专业人员教育培养,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3.面向安宁疗护科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开展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着重提高医护人员在症状控制、心理支持、预后判断、法律知识、医学伦理、家属沟通等方面的能力,提高安宁疗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提升安宁疗护服务品质和服务能力。

    (六)开展宣传教育

    1.加大安宁疗护的宣传和社会引导力度,利用多种方式和媒体媒介,面向老年人、重症疾病患者及其照护者广泛宣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的政策,树立安宁疗护理念。

    2.开展生命教育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加强对在校师生的宣传教育,将生命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健康课程,纳入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选修课程,向在校师生普及安宁疗护理念,引导师生认识、热爱、尊重生命。

    3.将生命教育作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等群体对安宁疗护服务的认识水平。

    4.面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医务人员及医学生广泛开展安宁疗护普及性教育,树立新时代生命观和安宁疗护理念。

    (七)完善各类支持保障政策

    1.构建完善价格保障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且已有收费项目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完善精神心理评估及干预、医患共同决策(家庭会议)、医务社工服务等安宁疗护必要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2.探索医保和支付保障政策。推动将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费用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畴。积极探索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政府购买服务等多样化制度,支付制度实施前,做好成本测算;支付制度实施后,加强效果评估。

    3.建立安宁疗护监督评估和质量评价体系。探索实施对安宁疗护机构和科室个性化绩效评价制度和待遇激励机制,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

    4.加大资金支持保障力度。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安宁疗护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等。探索建立对安宁疗护机构或床位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充分发挥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规范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使用,多途径推动安宁疗护发展。

    5.建立完善技术规范、转诊机制等制度体系。鼓励将安宁疗护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形成机构间、机构与社区居家间通畅合理的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机构与居家相衔接的安宁疗护服务。制定安宁疗护患者准入标准、医务社工工作规范、社区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等技术规范。

    6.完善药物保障制度。对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所需的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给予政策支持,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相应用药管理制度,加强药品使用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稳妥有序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以需求为导向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OA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

    (二)加大工作力度。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促进安宁疗护服务发展的有效形式,找准制约发展的关键点,集中力量协调解决,力争实现突破。认真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指导各医疗机构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认真报送卫生统计各类报表,及时掌握本区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全面把握试点工作进展。要注意发现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落实“分区包片”。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落实好“分区包片”机制,利用好指导中心、示范基地的优势资源,科学规划本地区安宁疗护的发展,指导各区和开展安宁疗护的各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加快机构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以第三批全国安宁疗护试点为契机,积极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不断适应老年人安宁疗护需求。

    (四)做好监测评估。市卫生健康委将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控制和监管。加强信息报告,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工作培训和交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适时进行调研评估和工作总结。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联系人:老龄健康处李晋、杨凯,

    联系电话:83970792、83970773,

    联系邮箱:laoljkc@wjw.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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