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监测数据报送事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北京市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做好2019年卫生健康统计年报、2020年定期统计、医耗联动综合改革监测和北京市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机构变更情况的维护工作
“机构信息”是医疗卫生数据统计分析的基础。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的统计口径,认真核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变更情况,于2019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年报“机构信息”的维护工作,确保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所列“机构信息”与医疗机构行政许可信息保持一致。“机构信息”的维护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向各区卫生健康委下发机构信息维护表进行核对确认。各区卫生健康委接到机构信息维护表后2个工作日内,核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信息,特别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数、公立医疗机构数、民营医疗机构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数、村卫生室数等,核对无误后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
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在上报年报信息的同时,认真核对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中本机构的基本信息是否与本机构实际情况相符合。发现不符合的,应当主动自行修改。无法自行修改的指标,应当按照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提示,联系市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二、做好《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统计调查制度》《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
(一)报送内容变更
1.《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医院类》(卫健统1-1表)基本情况“参与医联体形式(可多选)”中增加“其他”选项。
在收入中,将“财政补助收入”调整为“财政拨款收入”,其中的“基本支出”调整为“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支出”调整为“项目拨款收入”。将“门诊收入”调整为“门急诊收入”,将“其他门诊收入”调整为“其他门急诊收入”,“中草药收入”调整为“中药饮片收入”。将“科教项目收入”调整为“科教收入”。增加“事业收入”,以及其中的“结算差额”。增加“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在费用中,将“总费用/支出”调整为“总费用”,将“医疗业务成本”调整为“业务活动费用”。将“管理费用”调整为“单位管理费用”。将“其他支出”调整为“其他费用”。将“总费用中:人员经费”调整为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中:人员经费”,将“基本药物支出”调整为“基本药物费用”。增加“财政基本拨款经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科教经费”“其他经费”“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增加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人员经费中的“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
在分科中,内科下增加“老年病专业”,中医科下增加“老年病专业”。
2.《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健统1-2表)收入中,将“财政补助收入”调整为“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调整为“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支出”调整为“财政项目拨款收入”,“门诊收入”调整为“门急诊收入”,“中草药收入”调整为“中药饮片收入”,将“其他门诊收入”调整为“其他门急诊收入”,“中草药收入”调整为“中药饮片收入”。增加财政基本拨款收入中的“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增加财政项目拨款收入中的“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科教收入”,增加“事业收入”以及其中的“门急诊结算差额”“住院结算差额”“公共卫生收入”“科教收入”,增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增加“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以及其中的“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增加“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
在费用中,将“总支出”调整为“总费用”,“医疗支出”调整为“医疗费用”,“药品支出”调整为“药品费”,“材料支出”调整为“专用材料费”,“卫材支出”调整为“卫生材料费”,“公共卫生支出”调整为“公共卫生费用”,“人员经费”调整为“人员费用”。将“基本药物支出”调整为“基本药物费用”。“药品支出”调整为“药品费”,“中草药支出”调整为“中药饮片费”,“中成药支出”调整为“中成药费”,“材料支出”调整为“专用材料费”,“卫材支出”调整为“卫生材料费”。将“其他支出”调整为“其他费用”。增加“业务活动费用”以及其中的“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收入”“固定材料折旧”,增加公共卫生费用中的“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科教费用”,增加“单位管理费用”以及其中的“人员费用”“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增加“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
3.《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村卫生室》(卫健统1-3表)收入中,将“药品支出”调整为“药品费”,“药品支出:基本药物支出”调整为“药品费:基本药物用”。增加“事业收入”以及其中的“公共卫生收入”。
4.《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门诊部及诊所类》(卫健统1-4表)收入中,增加“结算差额(限门诊部填写)”。
5.《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急救机构》(卫健统1-5表)设备中,调整“万元以上设备台数”为“万元以上设备台数(台)”。在收入中,将“财政补助收入”调整为“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调整为“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支出”调整为“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在费用中,将“总支出”调整为“总费用”,“总支出中:人员支出”调整为“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中:人员经费”。增加“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以及其中的“财政基本拨款经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增加“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
急救服务中,将“妊娠、分娩及产褥期并发症”调整为“妊娠病、分娩病及产褥期并发症”。
6.《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生监督机构》(卫健统1-6表)设备中,调整“万元以上设备台数”为“万元以上设备台数(台)”,“千元以上监测仪器设备台数”调整为“千元以上检测仪器设备台数(台)”。
在收入中,将“财政补助收入”调整为“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调整为“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支出”调整为“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在费用中,将“总支出”调整为“总费用”,“总支出中:人员支出”调整为“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中:人员经费”。
增加“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以及其中的“财政基本拨款经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增加“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
7.《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类》(卫健统1-7表)在收入中,将“财政补助收入”调整为“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补助”调整为“财政基本拨款收入”,“项目支出补助”调整为“财政项目拨款收入”。
在费用中,将“总支出”调整为“总费用”,“人员支出”调整为“业务活动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中:人员经费”。增加“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以及其中的“财政基本拨款经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增加“工资福利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
(二)报送范围和时间要求
1.医疗卫生机构年报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上报《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卫健统1表)。
2.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
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分为《北京市卫生机构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6-1表)、《村卫生室人员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6-2表)和《卫生健康人才需求计划年报表》(卫健统2-3表)三个部分。
《北京市卫生机构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报送范围为除村卫生室人员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网络直报调入调出本单位1个月内的增减人员信息。
村卫生室人员填报《村卫生室人员基本信息调查表》,报送范围为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乡村医生及卫生员,网络直报调入调出本单位1个月内的增减人员信息。
《卫生健康人才需求计划年报表》由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及村卫生室)填报,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汇总并报送所辖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人才需求计划,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事处(科)负责审核。卫生健康人才需求指医疗卫生机构拟于当年招聘的应届毕业生数。医疗卫生机构填报需求时应考虑编制、预算、人力成本等客观约束因素,填报有望可实际招聘到并长期在本机构服务的人数。报送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前网络直报2020年卫生健康人才需求。报送频度为年报。
3.医用设备调查表
《医用设备调查表》(卫健统3表)要求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急救中心(站)网络直报购进、调出1个月内的设备信息。
4.医疗卫生机构月报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全市所有医疗机构次月8日前网络直报《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2-1表)和《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其他医疗机构)》(京卫信A1-2-2表)。
5.住院病案首页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和原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出院病人调查表信息上报频度的通知》(京卫信息〔2015〕76号)要求,全市所有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报送《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京卫信A1-5表),报送频度为次月20日前核准并完成前一月所有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的上报。
6.门急诊信息
根据原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门急诊病历信息上报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41号)文件要求,全市各三级医院及远郊区域医疗中心做好门急诊病历信息的上报工作。
7.诊疗分省统计信息
根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各三级医院及远郊区域医疗中心应于次月8个工作日前报送前一月《北京地区医疗机构总诊疗人次分省市统计表》(京卫信A1-4表),报送频度为月报。
8.电子病历
根据原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电子病历共享工程信息采集上报制度的通知》(京卫信息〔2015〕22号)文件精神,要求30家试点医院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电子病历信息工作,上报内容分为门急诊信息和出院患者信息两部分。
9.预约挂号情况
根据原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完善预约诊疗相关信息上报和统计工作的通知》(京卫医监管字〔2013〕10号)精神,各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在次日中午12时前报送前一天《预约挂号情况统计表》(京卫医Y5表),报送频度为日报。
10.医耗联动综合改革监测报表
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监测数据报送事宜的通知》要求,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网上直报前一月《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监测月报表》《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病种监测月报表》,每月20日前网上直报《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医保监测月报表》。
三、上报方式
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采取网络直报的方式,通过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将数据直接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报送数据,由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信息中心。
市和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直接通过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报送《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卫健统1-6表),其报送数据将于2020年1月底通过国家统计直报系统推送回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供各区卫生健康委汇总。
四、相关要求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卫生健康行业统计在了解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状况、监测与评价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进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统计的领导,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统计条例》规定的卫生部门在统计工作中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等法定职责,着力增强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各区卫生健康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维护辖区内机构信息,部署2019年卫生健康统计年报、2020年定期统计、医改监测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统计上报人员的培训工作,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同时,督促区域内医改监测单位完成改革监测工作任务,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医改监测单位填报的监测数据信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做好机构内部组织协调工作,对上报的各项卫生健康统计调查报表和医改监测报表,加强审核工作,确保信息质量。
(二)建立责任清单、完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保障数据质量
各区卫生健康委应当认真落实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年报报送工作,布置新一年的定期统计工作。不断增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真实性的责任感紧迫感、自觉性坚定性。在数据报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系统审核,及时批量审核本辖区基层单位上报的数据,把控数据质量关,组织人员做好本辖区内年报数据的会审工作和台账的存档工作,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加强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考核,要加大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部门卫生健康统计中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从源头上保证卫生健康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各区卫生健康统计数据已作为2018年各区医改绩效综合考评等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强统计创新,确保工作经费,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随着卫生健康领域相关研究的深入开展、北京市医耗联动综合改革重点任务的扎实推进、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调整、非首都功能疏解、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逐步推进,社会各界、各级政府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对本市卫生健康统计信息服务的需求日益递增,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机制、坚持依法统计的同时,要坚持改革创新,以更好适应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在新形势下,加强统计机构或部门的建设及人员配备工作,保障工作布置、人员培训、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经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动,做好新形势下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在践行初心和使命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统计事业新局面。
(四)加强数据分析与利用,提高统计信息服务能力,助力科学决策与精细化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统计部门要加强市区联动,切实发挥在统计改革中责任主体和重要力量作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承担或归口管理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同时定期对各医疗卫生机构涉及卫生统计上报和医改监测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填报培训,准确掌握指标定义,把“学”与“做”结合起来,强化统计工作。
在做好常规统计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增强数据信息的使用意识,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实现数据整合,对统计信息深入挖掘分析,提高数据的分析利用水平。通过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调整优化并撰写卫生健康统计分析报告,掌握各单位工作的落实推进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数据分析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突发情况,提高引导性和考评实效,为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提供数据保障。卫生健康统计调查表请在北京市卫生综合统计信息平台-信息发布-各类通知栏目中下载。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