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市统计局制定并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京统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办法》),市统计局2004年发布的《北京市统计调查表管理办法》即行废止。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计生委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属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原2014年制定的《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调查表管理流程(试行)》与《办法》不一致的,遵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信息统计处是市卫生计生委统计调查项目的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制定市卫生计生委的统计调查项目,并按程序向市统计局申请。
三、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设立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应按《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调查表管理流程(试行)》规定的申请流程、职责分工等要求做好统计调查项目的申请和实施工作。
四、统计调查项目结束后,开展统计调查的各单位、各处室应将统计调查结果和相关资料提供给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统一向市统计局报送备案。
附件: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