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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四地医疗机构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6年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09-11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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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卫药械〔2026〕1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四地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四地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2026版目录》,见附件),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版目录》所列抗菌药物为治疗由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全身作用抗菌药物。不包括外用制剂、局部作用极少全身吸收的抗菌药物,以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二、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目录遴选应以“优化结构、确保临床合理需要”为目标,优先选择抗菌活性强、药动学特性好、不良反应少、性价比高、有充分循证医学证据及权威指南推荐的品种。同时,应建立健全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定期评估与动态调整制度。

    三、《2026版目录》涵盖临床常用抗菌药物122种(以通用名计)。其临床使用管理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各医疗机构要根据《2026版目录》,及时制定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通过北京药学质量控制信息平台(https://pharmqc.bjmu.edu.cn/)完成报送。相关调整工作应结合本市每季度召开药事会的要求,按照药事会讨论结果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对于未纳入《2026版目录》的发挥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推荐使用。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应用《2026版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有效性好、耐药率低、不良反应少、经济性优,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2026版目录》分级管理原则确认使用级别进行严格管理,分级不得低于目录中同类药物。使用《2026版目录》外抗菌药物的机构,应及时在北京药学质量控制信息平台(https://pharmqc.bjmu.edu.cn/)备案。未纳入《2026版目录》的外用制剂或局部作用极少全身吸收的抗菌药物(如制霉菌素、利福昔明、万古霉素口服制剂、妥布霉素吸入制剂等)可不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实际需求合理应用,并做好耐药性监测。

    五、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医师使用不同级别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使用医院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管理。

    六、对于抗菌药物使用强度监测统计,各医疗机构应统一按照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要求执行。

    七、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及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相关建议,可通过北京药学质量控制信息平台(https://pharmqc.bjmu.edu.cn/)及时反馈我委。

    八、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2026版目录》贯彻执行。

    九、《2026版目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京津冀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4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四地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6年版).docx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