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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立项后变更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6-06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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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市医药卫生科技促进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各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以下简称首发专项)立项后项目相关事项变更管理工作,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发挥北京市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中心作用,同时确保项目变更不影响科学性且符合伦理要求,根据《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办法》,现将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立项后变更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立项后变更要以保证研究科学性、不降低研究质量为前提,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方案、参加单位、参加人员等变更。

    (二)原则上不予变更的包括:

    1.项目名称、任务、关键科学问题和主要研究目的等重大事项;

    2.变更研究设计类型,致使研究结果证据等级弱化。如将干预性研究改为观察性研究,将随机对照设计改为单臂试验,将多中心研究改为单中心研究,由随机分配改为非随机分配等;

    3.研究人群纳入或排除标准发生明显变化,致使研究结果推论人群范围发生明显变化。如将研究对象由成人扩展至儿童,将多种疾病人群改为单一疾病人群等;

    4.干预性研究中,干预方案的内容与性质发生明显变更。如干预药物种类、手术方式、器械类型等发生改变,由药物治疗改为生活方式干预,增加或减少干预组等;

    5.研究主要终点及随访方案发生重大改变。如主要终点指标改变、主要终点的测量或定义发生改变、主要终点指标随访时长改变等;

    6.样本量发生较大变更,且缺乏可靠依据。如减少至原样本量的50%及以下。

    (三)研究经费变更参照《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管理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2〕2422号)执行,每年年底或验收时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变更分类

    首发专项立项后相关事项变更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的相关要求,分为项目负责人可自主决定的变更、需报北京市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质促中心)评估的变更和需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的变更。

    (一)项目负责人可自主决定的变更

    主要适用于项目负责人为提升研究质量及保障研究进度采取的方案修改和完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补充细化研究方案。如补充说明干预或随访时间窗,增加中止、剔除或脱落标准,补充检测方法标准操作规程(SOP),完善质控措施等;

    2.变更人群排除标准;

    3.变更项目参加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

    4.对方案文字表述、语法和格式的改动等。

    (二)需报质促中心评估的变更

    主要适用于根据研究实际及国内外科学研究新进展,在保证项目科学性和可行性且不降低研究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的方案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延期且延期总时间不超过1年;

    2.不降低研究证据等级的研究设计类型变更。如由交叉设计改为平行对照设计,非随机分配改为随机分配等;

    3.调整入选标准;

    4.在不影响研究目的前提下变更干预性研究的干预方案:如减少或延长干预时长,变更干预强度、剂量,跟随国际/国内指南变化而进行的干预方案调整或剂量调整等;

    5.变更主要终点随访频次;

    6.变更次要终点随访方法或随访频次,调整生物样本收集数量及容量等;

    7.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样本量调整;

    8.调整随机方案,使其更加严谨。如由单纯随机改为分层随机,由信封随机改为中央随机系统等。

    (三)需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的变更

    1.提前终止研究;

    2.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3.增加、减少或变更合作单位;

    4.项目负责人对质促中心评估意见有争议的变更;

    5.经质促中心评估后认为可能会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应用性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三、变更管理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照变更管理流程(附件1),填写《变更申请表》(附件2)提交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分类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可自主决定的变更

    项目负责人可自行修改方案,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伦理委员会要求报请伦理审查,更新后的研究方案及变更申请需在首发专项管理系统中及时上传更新。

    (二)需报质促中心评估的变更

    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联系并委托质促中心,对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评估。有质促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由本单位质促中心进行评估;没有质促中心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自主选择质促中心。质促中心可根据需要,邀请专业专家参与评估。相关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同时应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1.质促中心评估

    质促中心收到科研管理部门委托的变更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在一周内书面做出“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评估意见,并将该意见反馈至科研管理部门。

    2.评估结果使用

    项目负责人收到科研管理部门反馈的“同意变更”的评估意见后,将修改后的研究方案报项目承担单位伦理委员会申请修正案审查,获批后按修正的方案实施。

    评估通过后的书面材料交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时将单位审核通过的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变更后的研究方案等)电子版在首发专项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对于科研管理部门反馈“不同意变更”评估意见的申请,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原研究方案执行。

    (三)需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的变更

    对于质促中心认为需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的变更,或者质促中心给出“不同意变更”评估意见但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可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请市卫生健康委进一步评估与审核。

    1.提交变更申请

    (1)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变更内容相关材料(变更后的研究方案、合作协议、人员名单等);

    (3)质促中心评估意见;

    (4)其他必要文件材料。

    2.专家委员会评估

    专家委员会由市卫生健康委邀请,以全市质促中心的临床研究方法学专家为主,邀请相关同行专家和伦理学专家组成,共同评估重大变更或异议申请。经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估后,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3.评估结果使用

    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为终审意见,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遵照执行。批准变更的研究方案应报项目承担单位的伦理委员会进行申请修正案审查,获批后方可按修正的方案实施。

    变更批准后的材料由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留存,纳入项目研究档案管理;材料电子版同时在首发专项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案。

    四、相关事项

    (一)各区、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质促中心和伦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首发专项项目的监管。

    (二)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和北京大学临床研究所负责立项后变更等质量管理、专家遴选、评估培训等工作。

    (三)未按要求变更或不按照质促中心或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执行的,一经发现,项目立即暂停整改,直至终止或撤销。按照首发专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申报资格。

    (四)由其他单位立项支持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以资金来源方的变更管理规定为准,变更管理原则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附件:

    1.首发专项变更管理流程.doc

    2.首发专项变更申请表(样表).doc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联系人:王岩、张碧山;联系电话:83970661、6302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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