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档案、门诊症状诊断、数据共享交换、临床术语、区(县)级卫生信息平台建设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已经制定的标准的维护、贯彻落实的机制没有形成。迫切需要制定公共卫生系统与医疗机构之间在信息标准开发、数据编码、交换方式和系统开发规范等方面的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