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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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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咨询电话:010-55532155;

    传真号码:010-55532700;

    电子邮箱地址:bangongshi@wjw.beijing.gov.cn(该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

    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116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2.在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查阅。

    3.通过官方微博、微信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在当面申请时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电子版,或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中“依申请公开”栏目按格式在线填写。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当面提出申请。

    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联系电话:010-55532155。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收”,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邮政编码:101160。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10-55532700,并请拨打010-55532155予以确认。

    4.网页申请。登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在“政务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栏目中在线提交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 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四)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4.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