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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6-23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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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我市将创建示范性托育机构纳入2022年民生实事任务。现将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加强托育机构管理、队伍建设、照护环境、安全保障、卫生保健、家长社区合作、照护活动为重点,2021-2023年每年在全市创建一定数量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通过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工作,发挥先进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市托育机构照护服务质量,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在2021年创建45家示范托育机构基础上,2022年、2023年分别创建50家、55家示范托育机构。

    二、创建主体及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或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一定规模托班的幼儿园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创建,具体要求如下:

    1.托育机构已备案或当年9月前能完成备案,幼儿园开设托班需经教育部门批准;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3.近三年内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出现其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

    三、创建时间

    2021年至2023年每年一次。

    四、工作职责和程序

    年度创建工作组织实施和要求由市卫生健康委通知。创建工作按照机构申报、市级组织创建、区级复核推荐、市级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托班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报。申报时登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平台(网址:http://ty.bjzl-cnu.com),在线填写上传《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申报表》(附件1)。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机构进行初步遴选,推荐参加创建的机构名单上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市级组织创建。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要点(试行)》(附件2),通过开展培训、专业指导,组织各机构进行质量建设,并于创建结束后对各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确定名次,形成入围名单后反馈各区。入围名单与最终确定名单数量比不超过1.2:1。

    (三)区级推荐。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本区入围机构进行复核并确定推荐机构,填写《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复核推荐表》(附件3)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复核推荐表中托育机构需已备案。

    (四)市级公示确定。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各区报送的名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核查。通过公示和核查的,确定为“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示范周期3年,期满自动终止。

    五、2022年工作进度安排

    1.2022年7月20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申报,并对提交申报材料的机构进行遴选,向市卫生健康委上报推荐参加创建的机构名单。

    2.2022年10月14日前,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完成对机构的考核并确定入围名单。

    3.2022年10月21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组织专家对入围机构进行复核,并将最终推荐名单(附件3)报市卫生健康委。

    4.2022年 11月 10日前,市卫生健康委完成示范性托育机构公示和确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细组织实施。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示范性创建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每年发布通知明确组织实施程序和要求等。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要加强组织宣传与指导,按时高质量完成机构遴选、复核推荐等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严格创建标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创建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宁缺毋滥,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创建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严格创建纪律。严守创建工作纪律,对于弄虚作假、违反创建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创建资格或撤销其示范机构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示范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名称,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1.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2.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

    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4.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

    5.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四)强化示范引领。及时梳理总结示范创建经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促进本市托育服务整体水平提升。

    (五)加强政策支持。对确定为“北京市托育服务示范单位”的机构,市级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在创建工作完成次年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具体金额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根据示范创建效果等进行评估后确定。有条件的区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同时对示范周期内的单位在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一定支持。

    附件:

    1.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申报表.docx

    2.北京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要点(试行).docx

    3.北京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复核推荐表.docx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