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现废止《送餐企业卫生规范(DB11 116-1999)》和《豆芽中 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2,4-滴、赤霉素、福美双的测定》(DB11/T 379—2006)。
特此通告。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