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京卫医2016〔113〕号)要求,我委下发了《关于申报北京市远程会诊中心成员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2017〕60号),在各具备条件的医院申报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我委经研究确定成立北京市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为做好北京市远程会诊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名单
(一)市级临床会诊中心
1.内科(四类慢病)临床会诊中心
高血压: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糖尿病:中日友好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冠心病: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脑血管病: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陆军总医院。
2.肿瘤会诊中心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肿瘤化疗)、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神经肿瘤、肝肿瘤、肺肿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神经肿瘤)、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3.骨科会诊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解放军总医院第304临床部、陆军总医院。
4.儿科会诊中心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儿科心外)、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儿科神外)、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北京市肛肠医院(小儿肛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陆军总医院。
(二)市级医技会诊中心
1.影像会诊中心
放射诊断: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超声诊断: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2.血液检测会诊中心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
3.心电图监测与诊断会诊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4.病理会诊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解放军第三〇二医院。
以上医院联络方式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
成为北京市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的医疗机构,要有专门部门负责远程会诊管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远程会诊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和协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为疑难危重患者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
2.制定远程医疗会诊的流程和考核标准;
3.远程医疗会诊专家资格的认定;
4.远程医疗会诊专家的推荐,建立并及时公布和更新远程医疗会诊专家库;
5.收集和管理远程医疗会诊资料;
6.定期收集、整理、分析远程医疗会诊相关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供卫生行政部门参考。
(二)远程会诊原则
远程会诊原则上实行分级诊疗,并优先满足医联体内成员单位的需求。区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的患者因病情需要,也可向市级远程会诊中心申请开展普通会诊。
(三)医师执业要求
远程会诊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会诊、咨询内容与本人执业范围、专业技术相一致。远程医疗会诊只作为临床诊疗活动的辅助手段,申请会诊机构对患者负完全责任。
(四)申请远程会诊中心网络单位的条件
拟申请加入北京市第一批远程医疗会诊中心的网络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的场所、基本设施,拥有至少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专(兼)职网络技术管理人员;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的管理制度;能做好远程会诊病例资料保存、费用管理等工作。
拟加入远程医疗会诊的网络单位应向远程会诊中心提出申请,经该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备案书》一式三份;
3.网络设施建设等硬件设施情况(标准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
4.远程医疗会诊网络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名单及技术职务证明;
5.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6.其他远程会诊中心要求的材料。
(五)远程会诊的实施
远程会诊分择期会诊和紧急会诊。择期会诊由远程会诊中心根据申请会诊机构的需求适时安排;紧急会诊由远程会诊中心立即响应并妥善安排医务人员会诊。
申请会诊机构拟申请远程医疗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程序、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定“远程会诊知情同意书”(参考模板见附件2),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会诊方按要求填写“远程会诊申请单”(参考模板见附件3),通过相应远程医疗会诊网络平台传送至会诊机构,主要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的远程会诊医师姓名或会诊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要求、会诊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提供会诊方根据会诊目的及要求,审核会诊资料,安排会诊专家,确定会诊时间。
会诊完毕,由会诊专家填写会诊意见并签全名,通过远程会诊网络平台传输给对方。
(六)妥善保存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各远程医疗会诊机构应按病案管理要求,做好远程会诊图文音影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建立会诊病例数据库,按统计年度向相应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严格执行国家和卫生部门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与境外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或对重要病人、特殊病种进行远程医疗会诊,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七)合理收取费用
提供远程会诊等服务,要按相关政策和协议约定合理收取费用。特需会诊及新开展的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双方议定。远程医疗会诊费用由申请会诊单位统一收取,定期与提供会诊单位进行结算,不直接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任期
按照动态管理、有出有进的要求,每个会诊中心任期为4年。市卫生计生委定期审核确认,对出现问题或服务质量较差的,市卫生计生委予以取消并通报。
(二)依法依规开展远程会诊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附件:
1.北京市第一批远程会诊中心名称及联络方式
2.远程会诊知情同意书(参考模板)
3.远程会诊申请单(参考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