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北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增强群众获得感,确保改革平稳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现就做好相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医事服务费内涵
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中取消药品加成、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医事服务费补偿的是医疗机构的一部分运行成本(含药事服务成本),不仅是门急诊和病房医生的个人劳动。医疗机构要做好医事服务费的解释说明工作。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化服务流程,先诊疗后结算。三级、二级医院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诊的医事服务费应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相应收费标准执行,有关鼓励三级、二级医院医生特别是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到基层机构出诊服务的支持政策由薪酬渠道另行安排。
二、扎实做好准备工作
(一)加快做好信息系统演练与切换工作。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改造完成之后,应重点加强与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演练和测试,注意提高医药护技和收费人员对新系统的操作熟练程度,务必在4月6日前落实上述要求。各医疗机构4月8日0时起启动信息系统切换工作,并尽快一次性安全切换到位,以支持4月8日起接诊时能够平稳运行。医疗机构务必加强并确保院内网络与信息安全。各区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做好现场协调工作,医疗机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在4月8日全部在班在岗,遇有情况及时处置解决。要特别注意做好4月10日门诊高峰日的部署与安排,确保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医疗服务规范有序。
(二)扎实做好药品阳光采购工作。医疗机构要扎实做好药品阳光采购的各项准备工作,4月7日0时前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全部入库,保有合理库存,4月8日开始按新价格提供给患者。要保证药品供应保障不断货不缺货并及时足量到位。
(三)深入做好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各区要组织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做好社会社区层面的宣传工作,要做到医疗机构和社区的全覆盖,使改革政策深入群众。医疗系统内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的重点是社会办医疗机构和一线医生护士、药剂、影像等人员。要注意网络舆情监测和应对,特别注意防范负面舆情和炒作。医疗机构对就诊患者的宣传工作要立体、全面、有热度,并且通俗易懂。4月5日前,所有医疗机构都要完成改革新政策的内部宣传环境布置工作,利用电子屏、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壁报、橱窗等媒介将改革要点传达到服务对象。
(四)积极完善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各区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综合与专项应急预案内容,加强演练,特别是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和疏导。尤其是针对4月8日及后续一段时期内的医疗服务秩序要准备预案,领导带头,职能科(处)室干部要下到一线,做好服务、解释、疏导、维稳等工作。
(五)深入细致排查患者经济风险。各区、各医疗机构要深入分析患者看病就医的经济风险及其存在环节,对住院时间长、影像检查少的疾病以及频繁在门诊诊治的慢性病患者要重点加强分析,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严控费用,做到底数清,问题清,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三、规范做好价格与收费工作
(一)严格把握收费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执行一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他未定级的医疗机构,应参照医保管理办法执行并得到确认,不得擅自提高医疗机构收费级别和水平。
(二)认真做好价格公示。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08〕1083号)规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要运用信息化等手段,通过服务场所、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渠道,多媒介、多维度将医事服务费、药品以及本单位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项目内涵等内容进行公示,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继续落实对特殊人群的优待政策。继续落实现行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优诊、优待政策(文件已废止的除外)。原市卫生局、老龄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卫妇社字〔2008〕24号)提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0.5元。为推进医药分开综合改革顺利实施,体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社会责任,并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60岁以上我市户籍居民免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的个人自付金额。
(四)严格知名专家认定标准和收费。要按《关于专家门诊知名专家资格标准的补充通知》(京卫医字〔2007〕14号)标准认定知名专家,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知名专家的认定及收费工作纳入市、区有关部门综合监管的内容。
(五)严格规范简易门诊服务。依据《关于下发<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390号),现行简易门诊只收取挂号费,不收诊疗费。为积极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二、三级医院应严控简易门诊规模和数量。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后,挂号费项目取消,简易门诊应当执行不高于本机构普通门诊的医事服务费。
(六)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区要严密分析医疗机构成本和费用变化情况。医疗机构要做好内部监测,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严禁借改革之机,改变患者已接受的诊疗收费方式和频次,增加收费或变相增加患者及医保支付负担,坚决杜绝分解收费及乱收费行为。市、区有关部门将加强综合监管,欢迎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
四、深入改善医疗服务
各区、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注重在医疗服务的每个环节出新招、实招和快招,切实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感受。4月6日前,医疗机构要全面清洁整理院内环境,修缮修复各类服务设施,改进卫生间保洁服务,完善就医标识导引,切实改善院容院貌;要设立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优先或专用窗口,增加导医人员,提供轮椅等便民服务;要改善膳食服务,增加膳食花色品种和风味;医务人员要佩戴胸牌上岗,共产党员要佩戴党徽,亮身份、作表率。
五、加快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分配方案
各医疗机构在实施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的同时,要及时调整完善内部绩效分配方案,注重调动药剂、影像等科室和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绩效分配方案不能与科室和个人的创收水平挂钩,应主要考察工作数量、劳动强度、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及患者的反映与评价,充分激发不同岗位人员的积极性和活力。
六、规范推进国企机关学校等内设医疗机构参与改革
国企、机关、学校医务室门诊部等仅对内部开展服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要求,执行各项改革政策,所需保障条件由举办主体解决。鉴于此类机构开展服务的特殊性,其医事服务费等可不高于本级别医疗机构的标准。药品阳光采购方面可由各区组织相应医疗机构开展联合采购,有关要求可参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采购供应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药械〔2017〕5号)内容。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将此文立即转发至属地二级及以下参加医药分开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并做好督促落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