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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26-06-09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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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主体 是否属于双随机事项
    1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2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3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4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5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6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7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8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9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从事妇幼健康工作的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10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采供血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11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市、区卫生健康委
    12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单位 市、区卫生健康委
    13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14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15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16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17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
    18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医疗机构 市、区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