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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老年人“送药上门”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3-09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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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民政局:

      为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就诊次数,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为签约老年慢病患者提供更好的用药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服务提供机构

      全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适用人群和服务方式

      (一)65岁以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家医签约老年慢性病患者,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在签约机构享受“送药上门”服务:

      1.委托家属或养老服务机构指定工作人员持老年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代为开具处方、缴费并取药。符合条件的特困供养、高龄且独居和子女重残等不便也不宜外出的老年人,可委托社区(村)委员会或原巡视探访工作人员代为取药。

      2.老年患者委托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保管社会保障卡。签约家医通过在线问诊,并结合健康档案既往信息,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开具处方,通过处方流转,由药品配送企业送药上门。

      (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家医签约失能老年慢性病患者,可以按照下面方式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送药上门”服务:

      签约家医通过非面对面问诊,开具“虚拟处方”,药房人员根据“虚拟处方”调剂药品,由社区卫生人员、社区志愿者或药品配送企业,携带药品、持移动POS机上门刷社会保障卡结算,社区(村)委员会配合完成送药上门。

      三、服务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工作部署,结合各区客观实际,加强协同联动,有序做好签约老年慢病患者“送药上门”服务工作。

      (二)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务必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核对患者身份,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紧信息系统改造,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签约老年慢病患者提供“送药上门”服务。送药上门的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向患者提供收费票据,建立台账,做好医疗费用登记,并由患者或家属确认。

      (三)各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要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加强为老年人“送药上门”服务的管理,做好问诊、处方开具、药品调剂、药品配送、费用收取、票据流转等闭环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四)各区民政局要指导各街道乡镇发挥社区(村)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加强社区资源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社区(村)干部、社区志愿者作用,畅通为签约老年慢病患者送药上门的最后一公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