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社管中心、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减轻基层卫生人员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建设,逐步取消纸质健康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人员培训工作
各区要完善已建成的区级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实现以下基本功能:
1.基本涵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按照国家以及市级数据标准和规范,上传相关服务明细数据至北京市基层医疗与公共卫生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3.覆盖所有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4.数据安全机制健全,在信息系统完善后,加强基层工作人员信息系统使用培训,确保培训覆盖到每个使用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确保每个基层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信息系统使用方法。
(二)做好历史健康档案清理核查工作
各区要严格按照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对信息系统内已建立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全面核查,对现有电子健康档案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甄别逻辑错误、缺失信息和虚假信息,更新居民健康档案的公共卫生服务记录和医疗服务记录,清理长期不更新档案和信息重复档案,确保历史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纸质健康档案和电子化健康档案的一致性。各区在开展历史健康档案数据核查时,可采取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区级卫生部门按比例抽查、市级卫生部门验收方式进行,清理核查工作结束,纸质健康档案经核对人员签字后保存。
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一)规范纸质居民健康档案保存制度
各区应建立健全纸质健康档案保存、交接制度。纸质健康档案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现有规定中病例的保存年限、方式妥善保存。各区应建立健全纸质档案的交接保管制度,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保存。
(二)落实数据安全保障相关制度
各区在完善区级平台时,要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分级保护制度和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安全建设。严格按照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管理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各区要重视数据的备份工作,可采用定期备份等方式进行数据库的日常备份,确保数据备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数据库异常宕机时能快速恢复数据。
三、启动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工作
(一)做好电子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各区在健康档案清理核查工作结束后,应以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健康档案为重点,推进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同步取消纸质健康档案(对于现阶段信息系统无法收集上传的重点人群辅助检查报告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等相关纸质材料仍需保存)。要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定期清理维护制度,及时更新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剔除死亡、户籍外迁的居民健康档案,处理重复、错误的档案数据,规范电子档案的归档、转入、转出流程。要加强电子健康档案动态使用管理,结合重点人群随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
(二)做好电子健康档案公开工作
居民健康档案全面电子化后,各区可探索利用智能客户端、APP、网站等多种形式,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向居民开放电子健康档案。各区在具体探索中,可选择信息化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先行试点,以老年人、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孕产妇、0-6 岁儿童等人群为重点,定期推送健康信息和开放档案查询,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全面推开。有条件的区在整合妇幼健康、国家免疫规划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基础上,提供公众查询、健康管理、跟踪随访等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责任到人
取消纸质健康档案是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若干措施》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基层信息化水平、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的有效措施。各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给予必要的人员和资金支持,要根据辖区实际,将相关工作分解至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确保责任明晰。
(二)强化结合,确保基层减负
各区要将此项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有机结合,提高电子健康档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各区要加快当地信息化进程,利用移动终端、区域检验、影像、心电系统等及时采集上传健康档案数据,减轻基层人员负担。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