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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3-11-20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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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北京市关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

    一、制订背景和目的

    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提出“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柔性执法作出了要求;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提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首次轻微违法可不予处罚的处置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在创新行政执法方式中明确提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明确提出了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全市各部门推进落实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文件起草过程

    2023年2月,市卫生健康委着手制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制度。

    2023年2至3月,前期调研阶段:主要通过问卷、座谈、实地调研等形式对我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梳理国家和其他省(市)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023年4月至5月,文件制定阶段:通过前期调研和法规梳理,结合新修订的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初步拟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3年6月至7月,征求意见阶段:先后两次向各区卫生健康委、委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2023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在市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8月至9月,申请规范性文件委内合法性审查,并对照合法性审查意见逐条修改,对《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文件主要内容

    《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共10条,分别明确了制定目的和相关概念,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适用范围、情形和条件,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实施规程。

    (二)附件部分。本规则共附4个附件:附件1《北京市卫生健康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附件2《合法诚信承诺书》;附件3《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件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