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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探视与陪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12-20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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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

    为加强医疗机构探视与陪住管理,营造安静、舒适、安全的住院环境,保障诊疗活动安全,促进患者康复,现将《医疗机构探视与陪住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

    医疗机构探视与陪住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住院探视与陪住管理,营造安静、舒适、安全的住院环境,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和人文关怀,保障诊疗活动安全,促进患者康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医疗机构要综合考虑患者病情、自理能力和情感需求、病房设施条件、院感防控等多方面因素,分层、分类制定探视与陪住管理制度,不得无故禁止家属探视与陪住。

    第三条  医疗机构要实行探视与陪住的动态管理,在流行性疾病高发等特殊时期及时调整探视与陪住政策,最大程度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 探视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明确具体的探视时间和频次,并做好对家属的告知。非探视时间原则上不开放探视。

    第五条  探视人员应遵守医疗机构探视管理规定。 

    第六条  医疗机构非因医学需要所有科室(病房)原则上均应不设限制探视。对于重症医学科、专科监护室、血液内科、肿瘤内科、新生儿科、移植科等特殊科室,应结合医疗机构感染预防控制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格限制探视时间、明确探视要求。

    第七条  对因医学原因限制探视的,医疗机构应采取合适的方式满足家属或监护人的知情需要,如医务人员当面沟通、视频探视等。

    第八条  为避免交叉感染,医疗机构应进行感染防控基本知识和探视管理要求的宣教,避免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进入病房探视。

    第三章 陪住管理基本要求

    第九条  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评估患者是否需要陪住。对于确需陪住的患者,应开具陪住医嘱,并做好陪住告知。

    第十条  陪住人员应遵守医疗机构陪住管理规定。患者可自行选择家属陪住或自聘护工陪住。自聘护工按照陪住人员管理,严禁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家属可以陪伴或无陪住医嘱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患者自聘护工。

    第十二条  要限制陪住人员数量,原则上一床(患)不应超过一名陪住人员。陪住家属应具备陪住能力。

    第十三条  重症监护室(含各专科监护室)原则上不陪住,患者的医疗和生活护理均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可聘用医疗护理员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部分辅助护理工作。

    第十四条  儿童、失能失智等特殊群体,优先安排家属陪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