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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筛查哨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2-02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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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精神,有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预警报告能力,全市已完成23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筛查哨点(以下简称“哨点”)建设任务。为促进哨点科学运行,构建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探头”作用,落实“四早”,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动运行

    各区要按照《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热筛查哨点设置基本标准》要求,加强管理、完善组织、明确分工、配齐人员,确保各哨点平稳运行。每个哨点至少配备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和护理人员各1名。医护人员必须掌握相关传染病的发病特点、诊断标准、治疗原则、防护措施以及消毒隔离措施等。

    二、做好预检分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入口安排专人值守,引导就诊患者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并使用“北京健康宝”扫码登记。对体温或“健康码”异常的人员要及时引导到哨点进行筛查。对不会使用“健康码”的患者,预检人员要主动协助操作,或采用其他方式了解和记录健康状况。

        三、明晰标识指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门诊入口处设置明显指示标识,科学规划路径,引导发热患者到哨点进行筛查。指定路线的划定,应符合室外距离最短、接触人员最少的原则,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接触

    四、完善就诊流程

    (一)预检分诊。患者进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前,应使用非接触测温仪或红外测温仪进行体温测试,如体温大于37.3℃,要由预检人员引导患者通过专用通道进入发热筛查哨点就诊。

    (二)复测体温。进入哨点后,医务人员用水银体温计对患者进行体温复测,并记录两次最高体温。

    (三)信息登记。医务人员询问并登记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

    (四)询问病史。医务人员询问患者流行病学史,询问并记录发病前14天内患者的旅行史或居住史、与其他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患者的接触史、生活或工作场所的聚集性发病史。疫情期间还包括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与确诊病人的接触史等

    (五)询问表现。医务人员询问患者临床表现,包括发热和呼吸道症状、发病时间、鉴别诊断症状等。

    五、落实闭环管理

    (一)无流行病学史人员。对无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不符合新冠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安排其至独立诊室进行后续诊疗。

    (二)有流行病学史人员。对具有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检查结果符合或部分符合新冠肺炎等传染病诊断标准的患者或需要作进一步诊断的疑似患者,由接诊医师引导至哨点观察区就地隔离并立即报告;及时联系120或专用车辆,转移至区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医院发热门诊,做好转诊和记录。转诊后,对哨点诊室及相关区域进行消毒。

    六、严格工作管理

    (一)首诊负责。严格做好哨点的接诊工作,做到首诊负责,不得拒诊、拒收发热患者。做好接诊病人的信息登记与病史记录。

    (二)科学防护。哨点工作人员应按标准穿戴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护用品开展工作。其中,日常期间医护人员采取一般或一级防护措施,传染病流行期间采取二级或更高等级防护措施。

    (三)细化制度。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区级哨点管理工作制度。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各项工作制度与流程,包括哨点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消毒隔离制度、诊室就诊流程、病人登记制度、病人转诊制度、病人就诊须知等。要做好相关制度的公示和宣传。

    (四)强化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开展以传染病防治为主题的各类培训及操作演练,包括院感防控、消毒隔离等。社区医务人员应加强学习,熟知相关传染病防控、医疗废弃物管理等知识,熟练操作“七步洗手法”“消毒药水配置”等技能。

    (五)严格消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室及相关区域的环境、空调通风系统等设施设备消毒及医疗废弃物处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卫生法规、规范、标准要求。

    (六)加强督导。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定期对哨点工作进行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隐患,督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全流程、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哨点安全有序运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