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市卫生监督所、市公共卫生热线(12320):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精神,促进医疗机构可回收废塑料物品的规范回收处置,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疗机构可回收废塑料回收试点企业有关信息的通知》(国卫医质量便函〔2018〕343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源头分类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暂存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明确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按要求严格分离、单独回收、集中存放。去除输液瓶(袋)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必须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二、加强信息公开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将有能力规范处置医疗机构各类废弃物品(特别是可回收类生活垃圾)的企业信息及时公开,以解决医疗机构可回收生活垃圾回收企业信息缺乏、规范回收难的问题。同时做好宣贯工作,防止因概念不清晰、宣传不准确、贯彻不及时而引起其他问题发生。
市公共卫生热线(12320)要做好相关内容的宣传解释工作,了解我市处置医疗机构可回收废塑料物品的企业信息,及时为有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同时做好医疗机构可回收生活垃圾回收企业信息的收集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属地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区卫生监督所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与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同部署、同检查。对生活垃圾中混入医疗废物或医疗废物中混入生活垃圾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情形严重的应按照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公布医疗机构可回收物中废塑料回收试点企业
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7日
(联系人:王硕 刘瑞森;联系电话:83970637 83970591)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