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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3-04-18
  •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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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医管局,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三级医院:

        为配合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规范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实验活动中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与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请市医管局转发至市属各医院,请各区县卫生局转发至区县疾控中心、辖区内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4月17

     

     

     

     

     

     

     

     

     

     

     

     

     

    北京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

    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13〔8〕号)精神,H7N9禽流感病毒暂按照《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类型进行管理。27  PVWG 为指导本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广大市民身体健康,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45号令)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京卫疾控字2013〔27〕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1.样本采集

    1.1 负责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样本采集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合格,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1.2 用于样本采集的主容器必须采用优质塑料材质,且大小适合、带螺旋盖、内有垫圈、无菌、耐冷冻的密闭容器。

    1.3 样本采集过程中操作者要加强防护,应穿戴防护服、眼罩、N95及以上水平的医用防护口罩、帽子、双层医用乳胶手套、鞋套等个体防护装备。

    1.4 样本采集后主容器盖必须盖严、拧紧,主容器表面应擦拭消毒。

    1.5 样本采集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要分类收集,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可靠的化学消毒,然后按感染性、损伤性等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1.6 对诊疗中采集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认病例的其他临床样本,医疗机构内部应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在进行动态风险沟通与评估基础上,应采取样本登记造册、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以及必要的消毒处理等较严格的安全及安保管理措施。

    2.样本包装及运输

    2.1 负责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样本包装和运输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合格,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2.2 运输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样本必须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病毒培养物按照A类感染性物质进行包装运输,其他感染性物质按照B类感染性物质进行包装运输。

    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的相应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2.3 负责运输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样本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45号令),向市卫生局提前申请办理多次运输疑似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样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在每次运输结束后,运输单位须将运输情况向市卫生局书面报告。

    2.4 样本包装过程中,操作者要根据所处环境条件参照本规范1.3的相关要求采取加强防护。

    2.5 操作者应规范包装检测样本:

    2.5.1在污染区内仔细检查并擦拭消毒装有样本的主容器外表面,确保无泄漏、表面无残留物。

    2.5.2在缓冲区内于主容器外表面标明样本编号、种类、姓名及采样日期等信息,并用足够的样本吸收材料包裹主容器,然后放入结实、防水和防泄漏的辅助容器,最后必须拧紧(A类)或封严(B类)辅助容器,必要时消毒辅助容器外表面;若多个主容器需装入同一个辅助容器时,必须分别包裹,防止彼此接触,并在多个主容器外面衬以足够的吸收材料。

    2.5.3 应在清洁区内采用适当的衬垫材料将辅助容器固定在具有足够强度且贴有统一标识的铝制外包装箱内,冰排或制冷器件应放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之间,样本送检单、准运证书、人员上岗证、发送和接收人员信息等相关文件材料应放入防水的塑料袋中,置铝制外包装箱内上方。

    2.6 样本运送前应联系接收机构实验室,告知样本送检目的、样本种类、数量和预计送达的时间等。

    2.7 包装合格的样本三层包装系统应由二名或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专人及专车护送;运输途中样本主容器应始终保持直立,同时应携带具备清单及有效物品的应急处置箱(包),其中包括个体防护装备、感染性材料溢洒处置器具、皮肤及创口处置器具、医疗废物收集器具以及“生物危险”、“禁止通过”等警示标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相关样本。

    3.样本接收与包装开启

    3.1 负责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样本接收与包装开启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合格,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3.2 用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样本接收与包装开启的环境设施应能有效分隔,用于样本核查生物安全柜必须年检合格。

    3.3包装开启过程中,操作者要根据所处环境条件参照本规范1.3的相关要求适时加强防护。

    3.4 操作者应规范开启包装和接收检测样本

    3.4.1送达实验室的三层包装系统的外包装应在无污染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内开启;样本送检单、准运证书、人员上岗证等相关文件材料的核查、登记,以及相关风险沟通/评估和开具样本接收证明等工作应在实验室清洁区内进行。

    任何污染的纸张应视为感染性废物处理。

    3.42 三层包装系统的第二层辅助容器应在生物安全柜内开启,操作者取出主容器后应仔细检查主容器表面有否破损、泄漏或残留物,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执行实验室应急处置程序,同时登记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

    3.4.3 操作者应在生物安全柜内消毒主容器表面,并依次放置在样本冻存盒或试管架上,核对样本信息,最后转移至指定的保存/保藏地点及位置,或者进行下一步的实验室检测活动。

    3.5 包装开启和样本核查结束后,实验室应在清洁区完成交接手续,交还铝制外包装和A类辅助容器,开具样本接收证明等。

    3.6 实验室应对所有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同时要求双方签字确认

    4.样本分装及检测

    4.1负责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样本分装、检测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合格,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4.2用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所有设施、设备必须运行良好,生物安全柜及压力蒸汽灭菌器必须年检合格,压力蒸汽灭菌器的灭菌效果必须经生物监测法评定合格。

    4.3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从事相关实验室活动时,操作者应穿戴眼罩、N95及以上水平的医学防护口罩、防护服、帽子、双层乳胶手套、鞋套等个体防护装备;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4.4疑似病例未经培养的临床样本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分装、灭活和核酸提取。

    4.5 H7N9禽流感病毒的分离培养应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4.6动物感染实验在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进行。

    4.7应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对含活性或可能含活性的高致病性生物因子的废物进行消毒灭菌,包括不需要的所有用于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的临床样本

    4.8自实验室检测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基因阳性的临床样本起,检测机构应指定专门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开展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工作,进入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上述要求直至所有阳性临床样本按规定上送或转移至专库封存,且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终末消毒结束。

    5.样本保存、转运及销毁

    5.1 当医疗机构收到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检测样本的阳性结果报告,应将登记造册、专库存放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病例的其他临床样本,按照本规范对于样本包装与运输的相关要求,运送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专库保存。

    5.2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规定需将临床样本或分离物上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和进一步检测时,应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45号令)要求,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办理《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在每次运输结束后,应将运输情况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报告,并同时将书面报告报送至市卫生局。

    5.3 阳性样本和分离物的保存及销毁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和卫生部及北京市卫生局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