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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遴选2026年京港卫生健康专题交流活动承办服务机构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6-07-28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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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内地与香港合作的重要指示,落实2025年京港双方续签合作协议有关内容,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贡献力量,巩固深化两地智慧医疗、医药产业、公卫应急、中医药全球合作的高端交流平台。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拟于2026年9月举办“2026年京港卫生健康专题交流活动”。现面向社会遴选京港交流活动承办服务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申请单位要求

    (一)申报机构应依法注册,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与美誉度,无重大违法记录和重大失信记录;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机构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的监督。

    (三)申报机构应具备专题活动运营管理能力和丰富的会议活动筹办经验。

    (四)本次征集不接受以联合体方式申报。

    三、项目实施要求

    (一)申报机构经遴选程序成为承办机构后,须与市卫生健康委签署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次活动的各项筹办工作。市卫生健康委有权监督、评估承办机构各项具体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承办机构未完成项目实施要求,市卫生健康委有权要求承办机构在活动之前予以解决,逾期未解决的,市卫生健康委将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二)承办机构应具备开展该项目相应的资质、人员、基本办公条件、设备、场所等。

    (三)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筹备进展汇报、成果总结等。

    (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承办机构如需调整项目内容,应事先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未接到市卫生健康委正式批准以前,项目仍须按原计划执行。

    (五)双方保证对在遴选、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该秘密或未公开的工作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项目内容

    (一)根据京港卫生健康专题交流活动总体方案和市卫生健康委具体要求和活动目标,配合活动总体设计、负责活动运行和场地管理等。协调落实场地布置和现场设备安装、使用和管理,确保活动现场质量和效果。方案确定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

    (二)负责会标、会议手册、桌签、背景板等交流活动所需资料的设计,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制作。

    (三)协助制定应急预案,经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组织专人配合大会做好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工作。

    (四)利用全媒体扩大活动影响力和社会效益,做好宣传推广等工作。    

    (五)按照京港卫生健康专题交流活动和市卫生健康委的要求,完成活动所需摄影摄像、签到及合影物料搭建等会务相关的其他需要配合的服务工作。

    五、项目经费

    不超过8万元

    六、申报和评审事宜

    (一)申报期限

    2026年7月28日—2026年7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申请材料填写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三)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应在2026年7月31日17:00前:

    1.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办申请书》电子版提交至:guohechu@wjw.beijing.gov.cn,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京港卫生健康专题交流活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字样。

    2.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办申请书》纸质版快递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港澳台办(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1号楼,刘老师,55532567)。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申报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申报机构无论是否取得本次活动承办单位资格,所提供的材料不再退还。

    (四)组织评审

    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评审小组,从项目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创新性和可行性,项目团队实力和工作经验基础等方面,对申请单位的申请书进行评估,择优遴选1家项目承担单位。

    (五)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将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予以公示。

    七、权利保留

    市卫生健康委在本次遴选中保留下述权利:

    (一)对项目实施要求和项目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 以及要求申报机构补充提交资料的权利。

    (二)对本次遴选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三)若总体方案发生变更,将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通知。

    (四)申报机构应保证遴选方在使用该服务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此提出起诉,申报机构应负责与之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附件 承办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