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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5-24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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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为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培训,支持企业健康发展,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有效开展,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持续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满足职工健康需求

    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健康北京行动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

    用人单位要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持续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强化管理人员法定责任,提高管理能力,提升广大职工防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要自觉主动利用多种方式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培训,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职业健康培训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培训,提供面向各类职工通用的职业健康培训网络课件,以及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职业健康培训内容,满足职工健康需求。

    二、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规范档案资料管理。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合格材料,以及培训照片或视频材料等培训记录材料。

    用人单位要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无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可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及学时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结合实际抓好年度培训工作,促进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用人单位(含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选择能够提供职业健康培训的培训机构,以及具有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机构中能提供职业健康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费用自理。用人单位可选择市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培训机构或具有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机构中能提供职业健康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劳动者参加免费网络培训(不代替劳动者所在岗位的操作规程),也可邀请专家讲授,导师带徒等方式开展培训,培训、考试合格等证明材料完整的,监管部门予以认可。

    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要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等“三项行动”相结合,推动用人单位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提高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能力,促进职业病防治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推动职业健康工作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监督执法机构要把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是否符合培训大纲要求、培训档案是否完整等,督促用人单位确保职业健康培训质量。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等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请各区把此通知要求,及时传达贯彻到辖区用人单位。

    附件:

    1.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2. 培训服务机构推荐名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联系人:吴强,55532590.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培训工作,进一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业健康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防护技能,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二、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主体责任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健康培训的主体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做好职业健康培训保障,规范职业健康培训档案资料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应包括年度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相关记录材料等。记录材料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合格材料,以及培训照片与视频材料等。

    (二)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三)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组织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培训制度以及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和技能。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无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也可委托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内容及学时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培训,或参加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存在砂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劳动者上岗作业。

    (四)提高职业健康培训实效。用人单位要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明确培训方式、培训考核办法和合格标准,满足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培训需求。确保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劳动者具备职业病防护意识,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和职业卫生权利义务,掌握岗位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见附件。

    (五)规范劳务派遣劳动者等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对象统一管理。外包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接收在校学生实习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实习期超过一年的实习学生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三、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交流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调研总结辖区内用人单位培训工作情况,交流推广职业健康培训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职业健康培训网络平台,针对不同人群制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高质量培训课程,加强培训信息共享,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提供便利途径。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尤其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化工、冶金、建材、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指导,要突出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切实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能力以及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和防护水平。要加大对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人单位和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培训的帮扶力度。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积极争取使用工伤预防费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五、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采用培训档案资料查阅与培训人员问询相结合等方式检查培训效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对于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拒不参加或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与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的沟通联系,定期了解其组织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和课时、授课教师、参加培训单位及人员、考核结果等,督促职业健康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高质量的职业健康培训服务。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12月21日公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培训服务机构推荐名单

    1.中安在线

    网址:bjzyjk.100anquan.com

    联系人:钟鸣,13811297701

    2.华医网

    网址:电脑端:https://zyjkpx.91huayi.com/,

    手机端:职业健康培训APP     

    联系人:刘博渊,18513267578

    3.智安健

    网址:www.zai-online.com         

    联系人:籍芳19910295535

    4.智慧职安

    网址:https://training.51zyj.com/home

    联系人:陈杰斯 ,13625710883

    5.立业培训学校

    网址:电脑端:http://www.liye.tech/;

    手机端:手机应用程序下载《阔知学堂》APP   

    联系人:郭培培,1390108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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