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务公开>人事信息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7-21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字变小 恢复文字大小 文字变大
  •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中医局、市医管中心,各直属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3〕80号)精神,现将2023年度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系列和卫生科研专业职称

    (一)有关政策

    1.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本年度起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中医药、预防医学、基层卫生、卫生科研等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均按照《北京市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3〕5号)执行。

    未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以及全脱产攻读研究生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履职时间。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履职时间,以单位实际聘用时间为准。按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规定,对于从事人才培养等工作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办理延迟退休的可不占相应岗位结构比例。

    2.向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聘倾斜

    根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卫发〔2020〕2号),参加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卫生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对于参加疫情防治一线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记功以上奖励或获得相同层次以上表彰的医务人员,在职称层级内可直接聘用至高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晋升职称、晋升岗位等级均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将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治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加分项。疫情防治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对于援鄂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一线医务人员,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直接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资格考试。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需填报《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鉴定表》。本市集中开展核酸检测期间,直接参与核酸采样、检测、预防接种和院感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医务人员,其工作时间可三倍计入下农村基层以及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一线医务人员认定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

    3.新增基层卫生专业

    单独制订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重点评价其服务基层水平、接诊量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能力,突出实践和实操能力考核,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与病案分析,新技术新项目推广与应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以及履行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情况作为职称评价重要内容。取得基层高级职称仅在基层使用或基层流动时有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身和单位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自主选择申报基层卫生或非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

    4.开展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10号)文件精神,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在区以下教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30年且中级职称取得满10年,仍在诊疗一线岗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加大职业道德、考核结果、基层服务水平、群众认可度等方面的权重评定高级职称。“定向评价”采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方式,取得的职称限定在本区内有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与常设岗位分开设置、单独管理,并向乡镇卫生院倾斜。

    5.落实对口支援基层卫生服务有关规定

    按照《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人字〔2003〕37号)和《关于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卫人字〔2004〕38号)要求,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1年(即晋升副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40周或200个工作日,晋升主任医师必须到基层农村服务36周或180个工作日)或到89个边远山区半山区乡镇基层卫生单位累计工作服务8个月。

    按照《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京卫医字〔2007〕45号)要求,各支援医院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自2007年起,每年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不少于15天的服务。对无故拒绝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或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每年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不能晋升职称。对积极下社区并按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并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居民好评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2020年至2022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因实际工作需要,无法完成下社区服务15天任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说明材料,可免提供该年度下社区服务的证明材料。

    申报人提交到基层农村、社区服务的证明材料,原则上截止到2023年7月31日。

    6.注重传染病防治知识考核

    根据2005年北京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首都所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学习掌握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每人每年学习不得少于20个学时。在本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辩中,各专业答辩评议组将继续考核申报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自2017年起,传染病培训合格证明可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并由各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7.建立特殊优秀人才晋升通道

    对在医疗卫生领域有重大突破、作出重大贡献,或者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留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按有关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对获得特殊奖项、取得突出业绩、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开通破格晋升通道。破格申报材料与《北京市高级职称破格申报表》于8月10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干部人事处。

    8.畅通各类人才职称评价渠道

    为调动编外人员工作积极性,编外人员申报职称时推荐和晋升标准与编内人员一视同仁、统筹考虑。要以编外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为基数,以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标准,测算本单位编外人员的申报指标,并报职称主管部门核准,编内编外人员的申报指标不得挪用。编外人员较少且编外人员申报指标紧张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经主管部门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汇报。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主动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联系反馈。   

    畅通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晋升渠道,结合申报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专科特色,重点考核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科研、教学方面适当放宽条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正高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须经单位考核和人事档案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由医疗机构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参加评审,可暂免到农村基层、社区服务。

    (二)有关要求

    1.注重医德医风的考核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2.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

    各单位须对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工作的周数、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医德医风、工作业绩代表作、到农村基层或社区基层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继续教育情况、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情况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取消其3年内申报资格。

    3.关于对专业能力的要求

    申报人须如实、准确、认真填写“任现职期间完成主要专业技术工作量表”一栏,内容体现本人承担技术工作的工作量、专业能力和创新点,包括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会诊数量、危重病人抢救数量、手术数量、检查报告数量、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数量、护理工作时间、个人擅长诊疗病种、开展新技术或新项目等。工作量表数据主要由单位统计部门提供,统计部门无法提供的数据由申报人提供。

    申报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中医药专业的人员须如实、准确、认真填写“专业能力病案/病例/案例表”一栏,内容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包括病案、病例、案例和专业报告等,由申报人根据各专业具体要求选取5份进行上报。

    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填报的专业技术工作量表及专业能力病案/病例/案例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将加强对材料的审核,各专业答辩评议组将把申报人的专业能力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4.关于对工作业绩的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严格按照各专业基本标准条件提交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数量。工作业绩代表作43种名词解释请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流程问答〈北京市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申报人应注重总结提炼日常工作中在技术研发、技术改革、技术应用、标准制定、学术科研等方面的业绩成果,及时归纳整理,用最能体现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申报职称。

    工作业绩代表作为论文、科普文章和作品的,正式发表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23年7月31日。博士、硕士的学位答辩论文,不能作为申报职称的工作业绩代表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本年度在职称评审中继续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或有关材料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以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管机制。

    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填报的工作业绩代表作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将加强对材料的审核,各专业答辩评议组将把申报人的工作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5.关于网上申报和单位上传材料要求

    为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方式。申报人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www.bjwsrc.cn)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进行网上审核,审核上报即视同单位已审核无误并认可。

    从本年度开始,取消单位报送纸质材料。各单位人事部门按规定时间将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委托评审函、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材料信息真实性承诺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材料上传至申报系统中。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及市属医院须委干部人事处审核盖章,区属医院须区职改(人事)部门盖章。各单位上传的材料务必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将不予受理。

    6.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委托评审的要求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中央在京单位(含直属、参股、控股等形式)非主体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委托本市代为职称评审。委托评审需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省部级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于8月9日前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照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对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三)个人需上传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扫描件。

    3.申报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扫描件;申报主任护师或副主任护师,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扫描件。

    4.学历证书(国外学历人员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5.海外工作经历人员须上传工作证明扫描件。

    6.《专业能力病案/病例/案例表》扫描件。

    7.工作业绩代表作材料。

    8.《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培训证书(证明)》扫描件(须从2017年开始,填报任现职以来至2023年度)。

    9.《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鉴定表》扫描件。                          

    10.《临床科室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鉴定表》扫描件(须填报现职以来至2023年度)。

    11.《院前急救服务证书》扫描件。

    12.《医防融合培训证明》扫描件。

    13.《全科医生临床研修培训合格证书》扫描件。

    14.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须提交《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一线医务人员鉴定表》扫描件。

    1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扫描件。

    16. 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交《北京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破格申报表》扫描件。

    (四)答辩评审时间

    拟于10月中下旬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卫生管理研究职称

    (一)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本年度起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按照《北京市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3〕5号)执行。

    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 由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可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等申报相应职称,在原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二)申报程序

    1.考试

    (1)报名方式:符合报名条件者,通过北京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报名,参加1门卫生管理专业考试。

    (2)考试级别

    卫生管理专业考试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等4个级别。

    (3)考试内容

    卫生管理专业考试内容包括卫生事业管理学、医院管理学、卫生经济学等,具体考试范围请参考《考试大纲》(可在北京卫生人才网下载),复习资料可参考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出版的相关教材。考试方式为人机对话,考试时间90分钟。

    (4)成绩管理

    卫生管理专业考试通过者,考试成绩3年有效,并作为申报相应级别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审的必备材料之一。

    (5)考务管理

    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负责考务工作。

    2.单位推荐

    用人单位根据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情况,由单位推荐委员会对通过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考试并申请参加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进行推荐,对申报人卫生管理研究的研究方向、业绩、水平、开拓创新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尤其要注重申报人对医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能力的考核。

    3.答辩与评审

    单位推荐晋升初、中级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经北京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即可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单位推荐晋升副高、正高级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先参加卫生管理研究专业答辩评议组的答辩,经北京市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即可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答辩主要围绕申报人的管理研究工作的研究方向、业绩、课题、成果、论文等内容,由专家提出相关问题,答辩时间一般为25-30分钟。答辩评审工作委托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承办。

    具体报名考试、答辩评审工作等事宜由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1.关于对申报人员公示的要求

    各单位须对申报卫生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情况(如研究方向、研究业绩、论文、科研课题、继续教育、获奖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由本单位推荐委员会进行推荐。在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申报人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推荐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核查,一经核实,取消其3年内申报资格。

    2.关于对专业能力的要求

    申报人须如实、准确、认真填写“任现职期间完成主要专业技术工作量表”一栏,内容体现本人承担技术工作的工作量、专业能力和创新点,包括开展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主要常规专业工作、参加与研究方向相关的专题性专业工作等。

    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填报的专业技术工作量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将加强对材料的审核,各专业答辩评议组将把申报人的专业能力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

    3.关于对论文的要求

    论文正式发表时间截止到2023年7月31日。博士、硕士的学位答辩论文,不能作为申报职称的论文。关于对论文解释请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流程问答〈北京市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抵制学术不端行为,本年度在职称评审中继续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或有关材料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以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管机制。

    各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提交的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论文的真实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核。

    4.关于网上申报和单位上传材料要求

    为使报名工作更加方便、准确、快捷,北京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计算机网络申报方式。申报人登陆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网站(www.bjwsrc.cn)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准确、详尽),各单位人事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资料后进行网上审核,审核上报即视同单位已审核无误并认可。

    从本年度开始,取消单位报送纸质材料。各单位人事部门按规定时间将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委托评审函、申报人员的公示情况、材料信息真实性承诺书等材料上传至申报系统中。本年度可使用的指标或岗位职数证明,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及市属医院须委干部人事处审核盖章,区属单位须区职改(人事)部门盖章。各单位上传的材料务必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将不予受理。

    5.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委托评审的要求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中央在京单位(含直属、参股、控股等形式)非主体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委托本市代为职称评审。委托评审需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省部级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于8月9日前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经确认无误后方可按照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对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四)时间安排

    考试报名:即日起至2023年8月10日;

    考试时间和地点:2023年8月31日,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单位组织推荐:2023年9月;

    单位上传材料:2023年9月;

    答辩与评审:拟定于2023年10月中下旬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评审阶段个人需上传的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现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扫描件。

    3.学历证书(国外学历人员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

    4.海外工作经历人员须上传工作证明扫描件。

    5.论文或调研报告材料。

    6.专业考试成绩单扫描件。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扫描件。

    8.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须提交有关延退材料扫描件。

    9.破格申报人员须提交《北京市职称破格申报推荐表》扫描件。

    三、未列入全国统考专业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 

    (一)报名条件

    2023年度北京市未列入全国统考专业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共设置卫生科研(初级师、中级)、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初级师、中级)、心电学技术(初级师)三个专业。报名条件按照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执行。

    (二)考评方式和考试科目

    1.因眼科学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已纳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中,本年度起北京地区不再组织眼科学技术专业的考评工作。

    2.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要求,新参加工作的相应专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不再初次认定以上未列入全国统考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参加考试及评审。

    3.为贯彻《北京市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23〕5号)文件精神,结合各专业实际,本年度起北京市未列入全国统考专业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级别均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1门专业科目考试。考生通过专业科目考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经评审通过即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如下:

    图片.png

    4.2022年度参加北京市未列入全国统考专业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成绩本年度有效,可直接参加评审;未通过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本年度需重新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

    图片.png

    (四)证书管理

    通过以上方式取得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他考务及评审事宜,由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另行通知。

    四、关于工作纪律和要求

    各单位要加强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书写要清晰、规范;对提交复印件的材料须经单位审核认可;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申报人和所在单位须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负责,如弄虚作假将“一票否决”,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等环节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将被取消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撤销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3年内取消职称及岗位晋升资格。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全面、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表格下载及联系方式

    有关表格请到北京卫生人才网下载。

    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联系电话:83366909、83366908(传真)。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