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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09-30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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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卫医〔2026〕78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北京护理工作者协会,北京民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和电子印章的使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流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电子印章,进一步优化护士注册电子化审批及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启用电子印章,推行全程无纸化审批,全面取消纸质材料流转和传统纸质执业证书打印,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实现护士执业注册业务的线上申请、审批、发证,切实减轻护士和医疗卫生机构负担,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范围

    目前,西城区、石景山区已启动优化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审批及电子证照应用试点工作。自2026年10月10日起,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审批及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工作。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各类事项,包括护士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执业证书补发等。

    三、工作内容

    (一)优化执业电子化注册审批流程

    个人端:护士通过“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端)”在线提交业务申请,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可在个人端查询审批进度、查看审批结果。

    机构端: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机构端)”,在线对在本机构执业或拟在本机构执业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确认,确认无误后将申请材料线上推送至本机构相对应的发证机关。

    政务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政务端)”,在线接收、受理、审批、归档,在审批过程中使用电子印章,确保审批流程合法、规范、可追溯。审批结果推送至“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端)及(机构端)”,审批流程自动办结。

    (二)全面启用电子证照

    “护士电子证照”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样式,加盖发证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电子签章,与原纸质版《护士执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护士依法执业的有效凭证,护士可登录“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端)”查看。

    (三)做好历史数据衔接

    对已持有纸质《护士执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信息自动同步至电子证照库,原证书可继续使用,无需换发,过期后不再收回。发生注册信息变更的,变更完成后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原纸质证书不再收回和换发。

    四、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审批、谁注册”的原则,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分别负责审批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负责做好审批账号、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的管理,稳妥推进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及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有关工作。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和确认工作,包括护士基本信息、学历信息、实习情况、聘用情况、健康状况、培训情况等,确保核查信息准确完整,做好本机构“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账号管理、执业信息维护、档案整理保存等工作。对所有曾在本机构工作过的护士,均应形成纸质及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其在院期间注册、考核、培训、工作等情况,保存时间参照病历管理等规定。北京民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公开服务电话等业务咨询方式(客服技术支持电话:010-62197928、邮箱:support@minke.cn、在线提问),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和推广电子证照工作,加强政策措施解读,积极回应护士个人关切,做好咨询解答和服务支持,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要做好“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账号管理,专人专用,并在系统内备案。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电子签章、电子证照数据管理,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需要技术支持的,及时与负责北京市护士电子化注册技术部门联系解决。

    五、其他事项

    (一)若申请人要求制发纸质版《护士执业证书》的,按新的工作要求和流程,制发纸质版《护士执业证书》。

    (二)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市新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此前发布的通知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