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2026〕34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健康体检质量管理,根据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0〕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现就北京市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
采取遴选方式确定我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的组织实施单位。
二、培训对象
(一)首训:主执业机构为本市已办理健康体检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符合《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且三年内未参加过本市主检医师培训的医师。
(二)复训:参加过首训且距离前次参加本市主检医师培训时间已满两年且不足三年。
三、培训内容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与职业素养、临床基础与诊疗规范,以及其它健康体检主检医师需要具备的综合技能等。
四、培训组织
培训分期分批进行。根据本市健康体检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政策调整,每年不定期举办主检医师培训班。已通过首训并考核合格的主检医师每2年复训并考核一次。
五、培训结果
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在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医师执业注册信息栏目中可查询到培训年份及“合格”。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99号)同步废止。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