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
目前,我市已进入高温酷暑季节,为切实做好我市2019年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的发生,确保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19〕56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要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提前谋划,周密安排,结合本辖区和用人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大对防暑降温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等多种宣传手段,普及防暑降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措施落实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原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要求,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认真做好防暑降温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一)认真贯彻作业时间要求
用人单位应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的信息,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高温天气,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为中度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12时至15时高温时段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为一般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4.因工作性质、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二)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
1.用人单位要制定防暑降温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2.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3.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
4.用人单位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绝对禁止以发放钱物替代应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我市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5.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迅速脱离高温环境,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总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要督促有关行业部门加强对建筑、环卫、绿化、快递等露天作业岗位以及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维护广大劳动者生命健康,避免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