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疾监督二〔2025〕10号
各区疾控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职业卫生监督方式向差异化、精准化转变,依法落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更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市疾控局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拟在全市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现将《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疾控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高度重视职业卫生“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标准统一、执行一致、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综合评价
各区疾控部门要认真落实“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各项内容,熟练掌握评价方法,指导用人单位填报信用信息,指定专人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
三、严格开展分类监督执法
各区疾控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开展分类监督执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查处并降低等级,对遵守法律且信用良好的提高等级并减少打扰,推动用人单位切实增强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
四、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各区疾控部门要按照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于2026年6月底前完成用人单位综合评价工作,2026年11月底前完成年度分类监督执法工作。
五、按时做好信息上报
各区疾控部门每月月底前报送工作信息,包括各区开展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审核及实施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推进情况,遇到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工作信息报送至市疾控局邮箱jkjjdec@wjw.beijing.gov.cn。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4日
(联系人:赵宇;联系方式:55532089)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的指导意见》(国疾控综监督二发〔2025〕15号)和《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京社信联办发〔2020〕5号)要求,推进我市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科学分类、精准执法、动态管理、优化服务”原则,推行我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信用”分级分类工作,全面实施分类监督执法,进一步压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更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助力首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二、工作职责
市疾控部门负责总体统筹,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信用”综合评价方法(见附件),指导、协调、督促各区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督执法工作并对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信息平台并与市经信局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交换。
各区疾控部门负责组织辖区用人单位专项培训,开展职业卫生“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信息上报和审核工作,实施分类监督执法。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我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整体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监测信息,研判发展趋势,每季度向市疾控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及改进中心、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及改进中心负责将各自工作领域内的年度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至市疾控部门。
用人单位负责如实填报职业病危害风险和管理信用信息,接受疾控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培训,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整改。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工作
各区疾控部门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指标进行风险分级。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由低到高分为低风险(A)、一般风险(B)、较高风险(C)和高风险(D)四个等级。
(二)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信用确认工作
各区疾控部门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加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管理信用评价标准的知晓率,引导用人单位合法、真实、准确填写职业卫生管理信用,督促其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写职业卫生管理信用评价标准,经法定代表人确认后完成信息上报。职业卫生管理信用根据通用指标、行业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综合判定,由高到低分为优(A、A-)、良(B+、B、B-)、中(C+、C、C-)、差(D)四级九等。
(三)开展“风险+信用”综合评价
各区疾控部门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信用”综合评价方法》对辖区申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和职业卫生管理信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最优、D级最差)经审核后及时反馈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核查申请,各区疾控部门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
(四)实施分类监督执法
各区疾控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风险+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督执法。对A级单位坚持无事不扰,原则上3年内不实施主动检查;对B级单位原则上3年内主动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C级单位每年主动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D级单位每年主动开展不少于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各区疾控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应综合考虑“风险+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自由裁量基准罚款额度。对A级单位按照额度区间的最低限实施行政处罚,对B级单位按照额度区间30%以内实施行政处罚,对C级单位按照额度区间30%至70%实施行政处罚,对D级单位按照额度区间70%以上实施行政处罚。
(五)动态调整评价结果
各区疾控部门完成行政监督执法后,按照“职业卫生管理信用赋分规则”扣除用人单位相应信用分值并按照对应规则降级;对获得健康企业等荣誉称号或者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的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卫生管理信用赋分规则”增加相应信用分值并按照对应规则升级。
(六)开展总体评估和应用推广
市疾控部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信用”综合评价方法适用性,评价系统运行情况,各区疾控部门分类监督执法效果及用人单位满意度等。各区疾控部门要逐步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助企服务、专项治理、政策激励等相结合的分级指导帮扶机制,可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预约式指导服务,化解职业病危害风险。市疾控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形成规范性文件并在全市职业卫生监督领域全面推广。
四、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25年12月31日前,建成“风险+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实现与市经信局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系统对接,获取用人单位的公共信用;完成全市用人单位的基础信息录入及各区疾控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系统使用权限设定。
2026年1月31日前,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各区疾控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信用信息填报培训。
(二)工作开展阶段
1.开展“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启动“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申报用人单位的综合评价工作。
2.实施分类监督执法
各区疾控部门自2026年2月1日至11月30日,根据“风险+信用”综合评价确定的等级结果,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分类监督执法。
(三)总体评估和应用推广阶段
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总体评估报告;
2027年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在全市职业卫生监督领域全面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疾控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各项任务和措施,明确时间节点,设立专员负责,确保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分类监督执法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重点
各区疾控部门要认真研究工作方案,明确此项工作的预期成效。围绕“风险+信用”开展综合评价,按照评价结果依法开展分类监督执法。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作用。
(三)建立工作机制
市疾控部门统筹推进此项工作,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区疾控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大力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帮扶和指导。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形成市级统筹、企业参与、区级落实、沟通畅通的工作机制。
(四)完善保障措施
市、区疾控部门要发挥信息化系统的作用,通过权限管理、管理员审核、自动识别运算等功能设置,提升评价工作效率和准确性,推动系统运行优化完善。
(五)做好宣传培训
各区疾控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风险+信用”分类监督执法工作的培训指导和宣传引导,主动做好政策解读,确保“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