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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06-19
  •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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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十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等九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保局

                                      2020年6月17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是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提高医疗机构管理和公共卫生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

      (一)加强源头管理。医疗机构废弃物分为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通过规范分类和清晰流程,各医疗机构内形成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在重点医疗机构推行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试点,建立医疗机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之间,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到最终处置全流程的信息管理系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全市实现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全程闭环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夯实各方责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产生废弃物的具体科室和操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要求制定具体的分类收集清单,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应送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应送相关的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医疗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和处置等情况。严禁混合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严禁混放各类医疗废物。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不得露天存放。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收集或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并做好交接登记,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鼓励由牵头医疗机构负责指导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医联体内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提供后勤服务组织的培训、指导和管理。适时将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医疗废物收运和处置

      (一)提升处置能力。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建设行动方案》(京生态文明办〔2019〕27号),2020年完成润泰环保科技公司医疗废物处置二期工程,新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2.2万吨/年;2025年底前结合安定、鲁家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达到9.3万吨/年。各区根据本辖区实际需要,可以研究试点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为偏远医疗机构提供就地处置服务。落实《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医疗废物跨区集中处置的协作和利益补偿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建设。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8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系统提升本市医疗废物收运服务质量的实施方案》(京发改〔2020〕421号)的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区,按照“分区域竞价、按服务评价”的原则推动医疗废物收运和规范管理,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中型医院等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布局,建设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组织建立19张床位以下(含19张)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小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厘清医疗废物收集豁免边界。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有关豁免管理规定,从事小微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活动,豁免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小微医疗机构向集中贮存点转移以及办理相关移交、接收手续等活动,视为收集过程。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接收小微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活动,依法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要求,但应登记接收、中转的医疗废物数量等信息。小微医疗机构可与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签订收集暂存服务合同,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统一与收运处置企业签订合同;也可经三方协商后,签订三方合同或与收运处置企业直接签订合同。集中贮存点收集后的医疗废物运输、处置过程以及2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医疗废物运输能力。医疗废物收运和处置单位应通过自行购买或与其他有资质企业合作方式,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坚持全流程、全链条管理。医疗废物收运和处置单位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收运和处置医疗废物,防止丢失、泄漏,探索医疗废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生活垃圾管理

      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规划字〔2020〕2号),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政策,将非传染病患者或家属在就诊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医疗机构职工非医疗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与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等区别管理。做好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分类、接收、运输和处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输液瓶(袋)回收利用

      按照“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医疗机构以及企业要落实分类、回收和处置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市卫生健康委要指导各区加强日常监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政策措施,确保全市分别至少有1家回收和处置企业,并在京津冀地区合理布局回收、处置和利用企业,确保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和利用全覆盖。充分利用第三方等平台,鼓励、支持回收、处置和利用企业一体化运作,连锁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回收利用的输液瓶(袋)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开展为期半年的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处置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市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会同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有涉嫌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必要支持。公开曝光违法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2020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深化工作协同。建立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覆盖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贮存点、医疗废物收运和集中处置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收运和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收运和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医疗机构要促进与医疗废物收运和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企业相关信息的共享联动,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得到及时处置。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废弃物监督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相关部门既要履行职责,也要积极沟通,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参与)

      (二)落实处置政策。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结合危险废物收集运输体系改革,研究完善本市医疗废物处置价格机制,制定能够覆盖处置成本的医疗废物处置指导价格。将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所得列入合规收入项目。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利用企业可按规定可享受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宣传引导

      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媒体、各领域专业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和利用企业向公众开放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引导行业、机构和公众增强对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正确认知,重点引导其对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安全性有更加科学、客观和充分的认识和知识普及。加大对涉医疗机构废弃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形成对不法分子和机构的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总结评估

      相关牵头部门要于2020年底前组织对各牵头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2022年底前完成全面评估,对任务未完成、职责不履行单位进行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