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医疗卫生类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
根据近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通报,本市部分医疗卫生类建设项目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环保未验先投,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危险(医疗)废物贮存不规范,未经许可使用射线装置,未落实放射性废物(废水)管理要求等。为进一步督促医疗卫生类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出如下要求:
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类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保验收规定。医疗卫生类项目工程竣工后,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自主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二、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类项目建设单位规范日常管理。医疗卫生类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依法构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的废弃物管理体系,规范医疗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管理。医疗废物收运和处置单位要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及时收运和处置医疗废物。
三、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完善核医学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要完善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定期清点实物,逐一核对,确保帐物相符;严格放射诊疗设备及辅助设施运营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措施落实到位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高放射性固体废物与放射性废物(废水)自行监测水平,建立规范管理机制,确保安全处置。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督促指导辖区医疗卫生类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环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