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205号),积极推动我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电子管理模式,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时间安排
1.2019年7月15-25日,以区为单位,完成全市相关单位人员培训工作。具体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2.2019年7月25-31日,各单位开展系统调试、模拟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3.2019年8月1日—10月31日,全市医疗机构实行电子《印鉴卡》与纸质《印鉴卡》并行管理,使用纸质《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同时网上申请和采购。
4.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市医疗机构取消纸质《印鉴卡》,实行电子《印鉴卡》管理。医疗机构在购买相关药品时,需通过网上申请、审批和采购。电子《印鉴卡》起用之日,原纸质《印鉴卡》同时停止使用。原纸质《印鉴卡》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机构内保存备查。
5.自2019年11月1日起,新申报机构不再核发纸质《印鉴卡》,全市完成电子《印鉴卡》的转换工作。
二、分级培训
各区、各医疗机构要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继续做好医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授予及培训,及时将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网上备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自行组织本单位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及处方权授予工作;其他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由所在辖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申报材料
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减少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在医疗机构新申请《印鉴卡》时,精简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原则上只能要求申请人提供1份,因存档等需要若干份的,由受理部门自行复印。具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印鉴卡》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副本、复印件)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
各区卫生健康委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变更情况,以文字形式加盖公章后报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以便我委及时通报药品经营企业。
四、其它要求
1.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情况监管,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在实施过程中麻醉药品、第一类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合理使用,防止流弊。每年的9月底前向市卫健委上报辖区的使用管理情况。
2.请各区、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开展电子《印鉴卡》管理与各项重大活动保障紧密联系,确保培训、管理、使用等环节安全。并借此提高辖区和医院毒麻精放药品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该类药品安全存储、安全管理、安全使用。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2.各区实施电子《印鉴卡》培训时间安排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10日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