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卫生计生)委,市疾控中心、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扎实推进我市2019年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委组织制定了《2019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和《2019年北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9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2.2019年北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方案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
附件1
2019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有效防范因生活饮用水污染引发的传染病和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完善北京市现有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有效实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及管理;系统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其变化;全面适时有效地开展饮用水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饮水卫生安全隐患,为政府决策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卫生计生)委
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所
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样品采集、查处监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三)市疾控中心
负责开展全市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完成全市监测结果汇总、总结和反馈;开展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按要求完成本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
(四)区疾控中心
完成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负责本辖区监测结果的上报、汇总、总结和反馈。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覆盖全市各区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内容包括水质卫生监测、应急处置、监测信息管理和扩大主动监测四大方面。
(一)水质卫生监测
原则上各监测点沿用《2018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京疾控发〔2018〕15号)中的设置,监测点数量或地址因故发生变化者,区疾控中心需向市疾控提交书面说明。
1.城市监测点设置
(1)末梢水
监测点设置原则 按照饮用水人口设置末梢水监测点,监测点设置必须满足以下4条:①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地点尽量设在街道办事处;②人口密度较大的街道,酌情增加监测点,增加的监测点应考虑地理位置的差异,并尽量设置在社区居委会或学校等单位;③每个区包括1个学校校内末梢水;④每个区总监测点不少于10个。
监测点设置数量 全市城市末梢水监测点共计239个,其中东城18个、西城23个、朝阳27个、丰台22个、海淀34个、石景山11个,昌平13个,通州11个,其它区各10个。
(2)二次供水
每个区设置10个二次供水设施监测点(东城和西城每个区设置20个);如辖区内有学校内二次供水设施,则其中至少包含1个学校内监测点;在所有监测点中,采用无负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置不超过2个;不足10个将全部纳入。采样点分别在二次供水设施前后各设1个点。
(3)市政出厂水
包括自来水集团及其下属全部市政供水水厂以及区自来水公司,每个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4)自建供水
首钢自建水厂、燕山石化自建水厂、航天三院自建水厂、新镇街道自建水厂、大台街道自建水厂、香山街道自建水厂、青龙桥街道自建水厂作为监测点,所在辖区的区疾控中心每季度对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2.农村监测点设置
(1)集中式供水
监测点设置原则:按照地区和饮用水人口在除东城、西城和石景山以外的13个涉农区设置监测点,监测点设置必须满足以下4条:一是每个乡镇至少涵盖2个集中式供水单位,不足2个,应全部纳入,优先选择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类型,若辖区内无集中式供水单位,选择该地区的4个市政末梢水作为监测点;二是每个区监测覆盖的饮水人口合计达到10%以上;三是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乡镇,酌情增加监测点,增加的点应考虑地理位置的差异;四是原则上需将既往监测中毒理学指标超标的地区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点设置数量: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分别设置1个出厂水和1个末梢水作为监测点。见表1。
(2)农村学校供水
每个区选择5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其中4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和1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地域的学校,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学校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原则上同一个饮水安全工程不能既作为学校供水的监测点又作为集中式供水监测的监测点。
表1:监测点设置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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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乡、镇、地区 |
监测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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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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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 14 |
十三陵镇、马池口地区、延寿镇、南口地区、南邵镇、流村镇、阳坊镇、沙河地区、小汤山镇、崔村镇、兴寿镇、百善镇、北七家镇、东小口地区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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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 19 |
管庄乡、东风乡、高碑店乡、王四营乡、南磨房乡、小红门乡、十八里店乡、平房乡、东坝乡、金盏乡、来广营乡、将台乡、崔各庄乡、黑户庄乡、豆各庄乡、三间房乡、常营乡、孙河乡、太阳宫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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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 14 |
黄村镇、北臧村镇、庞各庄镇、榆垡镇、礼贤镇、安定镇、青云店镇、采育镇、长子营镇、魏善庄镇、瀛海镇、旧宫镇、西红门镇、亦庄镇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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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 20 |
良乡镇、石楼镇、长阳镇、青龙湖镇、闫村镇、窦店镇、长沟镇、韩村河镇、大石窝镇、张坊镇、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史家营乡、佛子庄乡、大安山乡、南窖乡、河北镇、周口店镇、琉璃河镇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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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 5 |
花乡、长辛店镇、王佐镇、南苑乡、卢沟桥乡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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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 7 |
四季青镇、西北旺镇、苏家坨镇、温泉镇、上庄镇、东升地区、海淀镇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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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 14 |
怀柔镇、北房镇、杨宋镇、庙城镇、桥梓镇、九渡河镇、渤海镇、雁栖镇、怀北镇、琉璃庙镇、宝山镇、汤河口镇、长哨营乡、喇叭沟门乡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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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 9 |
军庄镇、潭柘寺镇、妙峰山镇、雁翅镇、斋堂镇、清水镇、王平镇、永定镇、龙泉镇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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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 18 |
密云镇、西田各庄镇、十里堡镇、河南寨镇、东邵渠镇、大城子镇、巨各庄镇、穆家峪镇、太师屯镇、北庄镇、新城子镇、古北口镇、高岭镇、不老屯镇、冯家峪镇、石城镇、溪翁庄镇、檀营乡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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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 16 |
平谷镇、东高村镇、王辛庄镇、山东庄镇、夏各庄镇、峪口镇、大兴庄镇、马坊镇、马昌营镇、南独乐河镇、金海湖镇、黄松峪乡、大华山镇、刘家店镇、镇罗营镇、熊儿寨乡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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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 19 |
仁和镇、马坡镇、牛栏山镇、天竺镇、李桥镇、李遂镇、北务镇、木林镇、南彩镇、杨镇、张镇、龙湾屯镇、北小营镇、赵全营镇、北石槽镇、高丽营镇、后沙峪镇、南法信镇、大孙各庄镇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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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 11 |
永顺镇、宋庄镇、西集镇、潞城镇、漷县镇、张家湾镇、马驹桥镇、台湖镇、永乐店镇、梨园镇、于家务乡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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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区 15 |
延庆镇、康庄镇、八达岭镇、张山营镇、沈家营镇、旧县镇、香营乡、井庄镇、大榆树镇、永宁镇、大庄科乡、刘斌堡乡、四海镇、珍珠泉镇、千家店镇 |
60 |
3.监测指标、监测频率和工作分工
表2:水质监测频率、监测指标、数据上报时限及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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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监测频率 |
数据上报时限 |
监测指标 |
完成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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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饮用水 |
末梢水 (含市政供水和自建供水) |
每月1次 |
每月25日前 |
常规指标、氨氮 |
各区C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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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每季1次 |
每个季度的第2个月 |
常规指标、氨氮、亚硝酸盐氮 |
各区C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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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出厂水 |
每年2次 |
5月和10月 |
全分析(包括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 |
市C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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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建供水 |
每季1次 |
每个季度的第2个月 |
常规指标、氨氮 |
各区C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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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 |
集中式供水 |
出厂水 末梢水 |
每年2次 |
5月和10月 |
常规指标、氨氮 |
各区C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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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供水 |
末梢水 |
每年2次 |
5月和10月 |
常规指标、氨氮 |
各区C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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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 常规指标中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暂不作要求。 ② 根据使用消毒剂的情况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和消毒副产物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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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样的采集和保存
采集的水样应具有代表性,保证从采样到分析,样品各组分的浓度不发生变化。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各类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同时采集进入水箱之前或低层用户的末梢水作为对照水。
5.水质检验与评价
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二次供水同时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二)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指在监测网点中出现的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和监测点水质超标情况。
1. 监测点水质超标的应急处置
(1)监测数据的复核
当监测点水质检测结果超标时(因水源导致的总硬度和硝酸盐超标样品除外),实验室应首先进行检测数据复核检验(微生物指标除外),复核结果仍然超标或微生物指标超标时,应进行综合分析,进行现场再次采样复核检验或根据情况直接将不合格结果报送给市疾控中心和所在区的卫生监督部门。必要时可以同时采样送市疾控中心复核。
(2)监测结果的调查
当确认监测点检测结果超标时,各区疾控可协助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同时将结果上报市疾控中心。
2.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的报告
应在每个监测点设置相应的联系人,各区疾控中心应保持与监测点联系人的日常联系。当出现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时,监测点联系人应立即通知区疾控中心。一经接报突发事故(或事件),各区应及时上报市疾控中心,并协助区卫生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
(三)监测信息管理
1.监测数据上报
按照本方案中规定的上报时限中的要求(见表2)将监测数据上报市疾控中心。
2.监测结果报告
(1)各区应及时总结本辖区监测结果,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市疾控中心按照监测计划,每月底进行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给各区。
(3)市区两级疾控中心于每年年末对全年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并完成年度总结报告,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监测数据管理
北京市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涉及全市饮水安全和社会稳定,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加强对既往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全面了解水质变化情况。
(四)扩大主动监测
鼓励各区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饮用水监测项目和专项调查,形式及内容自定,并报市疾控中心备查。如在南水北调工程的供水区域内新增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总结、分析;针对本辖区内“高氟”“高砷”状况开展专项调查;开展各种形式的饮水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等等,以便能够全面反映所辖区的饮水水质状况,了解饮用水卫生研究前沿及社会关注的饮用水热点,增强饮水卫生监测项目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提高监测网的实用性,更好体现监测网的功能,扩大监测网的影响力。
该项目不做强制要求,各区的执行及完成情况将作为考核加分指标纳入年底的绩效考核。
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开展区域水质风险指标监测。各区根据当地的历年监测的水质情况,结合水源类型、制水工艺、输配水和贮水等各个环节,筛选本地区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开展监测,包括可能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以及106项全指标之外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附录A或抗生素等新兴污染物)。
四、质量控制
(一)制定监测工作质量手册。
(二)承担各项监测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并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按照质量手册中的要求完成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及结果审核等工作。
(四)各监测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最终上报数据的审核人,严把上报结果的质量,并严格遵守上报的时限。
附件1-1
2019年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任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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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末梢水监测(件) |
二次供水监测 (件) |
自建供水监测 |
农村饮水监测 (件) |
监测数 合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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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 |
216 |
160 |
0 |
0 |
376 |
|
西城 |
276 |
160 |
0 |
0 |
436 |
|
石景山 |
132 |
80 |
8 |
0 |
220 |
|
朝阳 |
324 |
80 |
0 |
162 |
566 |
|
海淀 |
408 |
80 |
16 |
66 |
570 |
|
丰台 |
264 |
80 |
4 |
50 |
398 |
|
大兴 |
120 |
80 |
0 |
122 |
322 |
|
通州 |
130 |
80 |
0 |
98 |
308 |
|
顺义 |
120 |
80 |
0 |
162 |
362 |
|
平谷 |
120 |
80 |
0 |
138 |
338 |
|
密云 |
120 |
80 |
0 |
154 |
354 |
|
怀柔 |
120 |
80 |
0 |
122 |
322 |
|
延庆 |
120 |
80 |
0 |
130 |
330 |
|
昌平 |
156 |
80 |
0 |
122 |
358 |
|
门头沟 |
120 |
80 |
8 |
80 |
288 |
|
房山 |
120 |
80 |
8 |
170 |
378 |
附件2
2019年北京市公共场所
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公共场所环境健康危害因素主动监测,掌握全市公共场所卫生水平,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并及时向社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提示公共场所的健康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环境健康危害因素深入监测、分析,适时有效开展公共场所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场所内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降低相关传染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结合当前北京市公共卫生热点问题,不断提高全市疾控系统监测、检验和评估技术能力;开展社区家庭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防控工作,不断增强群众健康获得感,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2019年全市十六个区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应与大型活动保障及监督抽检工作相结合,覆盖住宿、美容美发、游泳池、洗浴、购物场所、影剧院、候车室和医院候诊室等场所,包括空气、游泳池(浴池)水质、公共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方面内容。重点场所临时性监测任务应按具体通知要求完成。
加强医院候诊室呼吸道疾病就诊高峰季节空气质量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监测调查;应用冷却塔军团菌病预警技术,在重点场所进一步开展冷却塔军团菌病人群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开展社区家庭环境淋浴水和空调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防控试点工作。
三、监测工作要求
(一)住宿、美容理发、影剧院、游泳、沐浴、购物和候车室的监测,紧密结合大型活动保障和监督抽检工作,其检测方法、检测指标、样本数量、监测点设置和数据上报等按具体要求进行。应根据辖区特点,选择住宿、游泳等重点场所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二)医院候诊室的监测,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和集中空调系统,其中空调系统监测户数应不少于总监测户数的50%,具体要求见表1。
表1:医院候诊室监测指标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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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 |
空调系统* |
生活热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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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指标 |
温度、相对湿度、CO2、PM10、PM2.5、空气中细菌总数和真菌总数(采样:撞击法,检验报告:各级平皿菌落数和总菌落数) |
新风量、送风中PM10、送风中细菌总数、送风中真菌总数、送风中β-溶血性链球菌、风管内表面积尘量、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风管内表面真菌总数、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 |
嗜肺军团菌 水温 |
|
监测点设置 |
每个候诊室不少于2个监测点 |
空调系统监测点应与室内空气采样点对应设置 |
淋浴水和龙头水各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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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频次和时间 |
平时和呼吸道疾病就诊高峰期各1次 |
1次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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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户数 |
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通州:15户(45个候诊室)/区 顺义、昌平、怀柔、密云、石景山、大兴、房山:8户(24个候诊室)/区 门头沟、延庆、平谷:4户(12个候诊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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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报时间 |
按要求上报 |
2019年10月15日前完成全部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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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调系统监测户数不少于监测总户数的50%。
(三)冷却塔监测与空调系统监测同步进行,应用冷却塔军团菌病预警技术开展冷却塔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完成数量和上报时间与空调系统监测要求一致。并选择辖区内大型建筑或重点场所,撰写1-2份风险评估报告。
(四)社区家庭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包括家庭淋浴水及空调过滤网卫生检测和调查,检测方法参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18204)、《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11),具体要求见表2。
表2:社区家庭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指标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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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浴水 |
空调过滤网 |
|
监测指标 |
嗜肺军团菌、水温 |
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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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量 |
1件 |
各1件 |
|
监测点设置 |
每区2个社区,总计100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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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 |
1份/户家庭 |
1份/户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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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普教育 |
宣传活动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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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上报时间 |
2019年10月15日前完成全部上报 |
2019年10月15日前完成全部上报 |
(五)采样、样品送检及实验室检验,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执行。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记录,应有留档,并指定专人作为最终上报数据的审核人,严把上报结果的质量,严格遵守上报的时限。
本方案涉及的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未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四、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所
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样品采集、查处监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三)市疾控中心
负责制订《北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负责全市公共场所监测技术培训和督导;完成全市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总结上报。
(四)区疾控中心
具体完成本辖区现场监测、实验室检验和风险评估监测任务,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水平;配合市疾控中心完成重点公共场所的督导工作;负责本辖区各类公共场所(含大型活动保障和监督抽检)、社区等监测结果的上报、汇总、总结和反馈。


